凱米颱風肆虐高雄釀地下車庫淹水 住戶告管委會吞敗

高雄地院認爲全社區僅原告顏姓男子車輛泡水,可見管委會已盡通知義務,因此駁回他的告訴,判管委會免賠。(資料照片)

凱米颱風去年七月侵襲南臺灣,高雄多處大樓地下停車場積水成災,鼓山區1名顏姓男子的愛車在自家地下室泡水報廢,他不滿社區管委會未廣播預警、保養公司也未維修機械車位,憤而提告求償21萬元,不過高雄地院審理認定,顏男明知可能淹水卻未移車,且全社區僅他一人受損,可見管委會已盡通知義務,法院判其敗訴,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7月25日凱米颱風來襲期間,顏男妻子名下的小客車,在鼓山區顏男居住社區大樓地下B2機械車位,上午9時起,管理室陸續以電話通知住戶地下室恐淹水,請儘速移車,顏男上午0時28分接獲來電未接,10時52分回撥時管理員表示尚未淹水,他因此未採取行動,直到中午12時58分管理室巡視地下室,發現他未移車再度通知時,車輛已泡水達八成。

顏男主張,大樓未廣播通知、也未事先架設沙包、抽水馬達未啓動,導致水淹B2車位,加上機械停車設備保養不當、液壓油過低,使車位無法擡升避水,導致車輛報廢及拖吊費共損失21萬元,應由管委會與機械車位的保養公司連帶賠償。

但法院審理髮現,大樓當天已有確實逐戶電話通知住戶,並無違反應盡義務,且顏男車位所使用的油壓系統與其他車位共用,同組車位在災前均成功擡升避災,僅顏男車輛泡水,顯示其他住戶已依通知處置,唯獨顏男未即時行動。

此外,保養公司雖未在當天出勤,合約中已載明臺風日不提供即時維修服務,且車輛當時已淹水八成,即使可擡升也無法避免泡水,法院認爲無法證明保養疏失與損害有因果關係。

因此法官認定,顏男未即時移車屬自身過失,管委會已盡通知之責,保養公司亦無須負責,駁回其全數請求,並需負擔訴訟費用,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