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清潔隊員職務還濫用公務車 屏東枋山前鄉長起訴

屏東縣枋山鄉代會主席洪啓能涉嫌在擔任鄉長期間貪污遭起訴。(中時資料庫/羅琦文屏東傳真)

屏東縣枋山鄉民代表會主席洪啓能在擔任鄉長任內,涉嫌以20萬元販賣清潔隊員職務,卸任鄉長後當選枋山鄉代會主席,仍違規以公務車頻繁與女性友人出遊、住宿,並將加油費用報公支出。屏東地檢署日前偵結,將洪啓能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法僞造文書及背信等罪嫌提起公訴。

屏東地檢署指出,洪啓能任職枋山鄉第17、18屆鄉長期間,利用人事甄選機會,在2021年1月間清潔隊員甄選作業中,與枋山鄉公所清潔隊潘姓前隊長共謀,違反甄選簡章規定,違法讓未檢附體檢報告的劉姓男子補件並參與面試,最終順利錄取。事後在同年3月間,透過劉男親友收受20萬元現金作爲賄賂。

屏東檢表示,洪啓能在卸任鄉長後,自2023年至2025年擔任枋山鄉民代表會主席期間,仍違規使用配賦公務車輛,頻繁與女性友人出遊、住宿、就醫及其他與公務無涉的私人行程,並將加油費用報公支出,造成公帑損失共計8803元。

屏東地檢署指揮廉政署、屏東調查站人員,今年3月26日持搜索票前往鄉民代表會洪啓能辦公室及住處搜索,洪啓能否認涉貪,卻無法提出實證釐清疑點,屏檢3月27日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日前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7月25日移審屏東地院,屏東地院裁定100萬元交保。

屏檢認爲,洪啓能身爲民選地方首長及民代首長,應以身作則,恪守法紀,卻以職權圖利己身,不僅違背公務員廉潔義務,更損害地方政府形象與社會公義,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行爲收受賄賂罪嫌、刑法第216條、同法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嫌、刑法第134條、第342條第1項之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背信罪嫌提起公訴,並請法院依法宣告褫奪公權及沒收犯罪所得。

洪啓能交保後低調回到枋山鄉楓港家中,對於遭起訴表示,相信司法會還他清白,不願多談其他案情。

洪啓能從政資歷豐富,擔任過曾擔任過1屆鄉民代表、1屆代表會副主席、2屆代表會主席、2屆枋山鄉長,爲人海派但個性強悍,鄉長、主席任內常有所會不合爭議。在擔任鄉長期間因爲外遇與妻子鬧離婚,2019年妻子委託徵信公司偷拍性愛影片,還被徵信業者恐嚇勒索600萬元,但桃色風波並未影響洪的選舉,上屆鄉長卸任後,再度回鍋參選代表會主席並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