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三地門鄉長公務車私用 二審從重改判半年
三地門鄉長曾有欽。(本報資料照片)
屏東縣三地門鄉長曾有欽涉公務車私用,經屏東地院審結後,認爲曾涉公務車私用31次、不法覈銷5萬6348元,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判處拘役50天,緩刑3年。案件上訴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20日改判徒刑半年、緩刑4年,需支付國庫10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曾有欽從2022年12月起擔任屏東縣三地門鄉鄉長,但他從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間,指示司機或是自己開着公務車到大學授課或是運動及休假旅遊等私人用途,總計共31次,再由不知情的承辦人員按月製作覈銷請款資料,不法覈銷公務車油料費、高速公路通行費等共5萬6348元。
屏東地方法院審理後,考量他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判處拘役50天,緩刑3年,可上訴。
案件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合議庭認爲,犯行時間長達1年之久,尤其是他長時間擔任公務員,甚至擔任過校長,理應知悉公務車不能挪作私人用途,可見他非一時失察始觸法,從重改判徒刑6月,但考量後續他對公務車使用召開宣導會議,以強化公所人員對於公務車合法使用及管理程序,因此宣告緩刑4年,但需支付國庫10萬元及接受2場次法治教育課程,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