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門鄉長公車私用31次做「這些事」 法官判拘役50天、緩刑3年

屏檢偵辦三地門鄉長曾有欽涉嫌收回扣還將公車私用,但案經審結後,法官認曾僅涉公車私用,因此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判處拘役50天,緩刑3年,可上訴。(謝佳潾攝)

去年屏東地檢署偵辦三地門鄉公所弊案,查出鄉長曾有欽、前秘書韓姓男子以及建設課周姓路燈管理員涉嫌泄密特定廠商收回扣,期間曾還公車私用30餘次,案經屏東地院審結後,法官認爲曾僅涉公車私用31次、不法覈銷5萬6348元,因此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判處拘役50天,緩刑3年,可上訴。

去年屏檢大動作偵辦三地門鄉公所弊案,查出曾有欽在前秘書韓志寬未退休前、以及建設課路燈管理員周維平未離職前,3人涉嫌泄漏設計監造案的預算金額及相關標案內容等秘密訊息給特定廠商,進而向廠商收取決標金額的特定比例作爲賄款。

此外,檢方還查出,曾從前年8月至去年6月,利用公餘機會,駕駛公務車作私人用途達30餘次。檢方復訊後認曾、韓、周等3人涉嫌重大,向屏東地院聲請羈押禁見,但法官只裁定收押周,曾、韓分別以15萬元、10萬元交保。

近日全案偵結,法官認爲曾只涉及公車私用,合議庭法官指出,曾在前年8月至去年8月,開公務車去運動、或至臺南成功大學授課、臺南大學擔任碩士生論文口試委員、以及休假旅遊等共計31次,不法覈銷公務車油料費、高速公路通行費等共5萬6348元,因此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背信罪,判處拘役50天,緩刑3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