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口湖鄉長林哲凌收賄400萬 二審仍重判10年

前雲林縣口湖鄉長林哲凌。(本報資料照片)

前雲林縣口湖鄉長林哲凌被控於2020年8月利用光電系統業者在土地取得與施作期間遭居民、養殖業者圍路抗爭時,假借職務向業者索賄,被雲林地院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刑10年,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400萬元沒收後,林不服上訴,但被臺南高分院3日駁回,此案還可上訴。

判決指出,海神光能黃姓負責人規畫在口湖鄉申設「漁電共生型」的水產養殖設施結合太陽能光電系統案場,經委託黃姓女子取得所需土地使用權後,因當地吳姓土方業者以林哲凌的名義索賄800萬元,黃男透過黃女的安排,2020年8月與林哲凌會面。

林哲凌當場撇清與吳男有任何牽扯,並應允對海神口湖案場儘量幫忙,但也同時表示「我要拿會合理的拿」,日後可透過黃女聯繫。之後,黃女向海神公司要求500萬元,黃男爲避免相關申請遭刁難,也爲避免發生民衆抗爭,討價還價後降爲400萬元,並分3次支付後,海神公司即順利獲得建造執照,並經口湖鄉公所許可開工申報。

訊據時,林哲凌不否認陸續自黃女收受合計400萬元,但否認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還辯稱從2018年起就與黃女合作土地開發,並利用自己的人脈協助黃女土地開發;依他的認知,黃女交付的400萬元是土地開發仲介佣金或分潤,並無收受賄賂的主觀犯意,也從未對海神口湖案場建照核發及開工審查向承辦人員有任何指示。

案經雲林地院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刑10年,褫奪公權8年,未扣案犯罪所得400萬元沒收後,林不服上訴。

不過,臺南高分院認爲,一審認事用法均無違誤,考量林哲凌位居鄉長職位,受領國家俸給,當以造福鄉里爲要,竟利用職位關係,向廠商索賄收賄,破壞人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損及國家利益,廠商因此須付出額外鉅額成本,非無可能影響工程品質,加上始終否認犯行,難認犯後態度良好,上訴否認犯行的辯解,不足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