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三地門鄉長涉公務車私用 二審從重改判半年

屏東縣三地門鄉長曾有欽涉公務車私用,屏東地院一審依背信罪判處拘役50天,緩刑3年;案經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今天從重改判6個月,緩刑4年,另需向公庫繳納10萬元,可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上午宣判,從重改判曾有欽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4年,並需向公庫繳納新臺幣10萬元,接受2場次法治教育,全案仍可上訴。

一審屏東地院判決指出,曾有欽自民國111年12月25日起擔任屏東縣三地門鄉長迄今,但卻自112年8月至113年8月將公務車當成專屬座車,利用非洽公時間開車或請司機,供作其運動、至成功大學授課、至臺南大學擔任碩士生論文口試委員、休假旅遊及其他不詳私人用途,共計31次,不法覈銷油料費及高速公路通行費共新臺幣5萬6348元。

屏東地院審理時,法官審酌曾有欽身爲三地門鄉長,僅爲貪圖一己私利及方便,竟故意違背其任務,擅自使用公務車,念在曾有欽犯後坦承犯行,表達悔悟,並於偵查中繳回犯罪所得5萬6348元,據此依背信罪判處拘役50天,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