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議員詐領案 高院罕見自為裁定交保
臺北市議員陳怡君(左二)詐領助理費、收賄替建商關說建案遭訴,士林地院裁定自九月三日起延押二月,高院昨訊後自爲裁定陳一百萬元具保。記者葉信菉/攝影
民進黨籍北市議員陳怡君和辦公室主任張惠霖詐領助理費、收賄替建商關說建案遭訴,士林地院裁定自九月三日起延押二月。兩人不服抗告,臺灣高等法院對「審理中可否以串證之虞羈押被告」有疑,昨開訊問庭,訊後合議庭罕見「自爲裁定」陳女一百萬、張女五十萬元具保,皆限制住居、出境出海,接受科技設備監控八月確定。
受理抗告案的合議庭由林孟皇擔任受命法官,審判長爲廖建瑜,陪席法官文家倩。因民衆黨團提刑事訴訟法修法,擬將「串證」從羈押事由中刪除,讓法界譁然,本案二審自爲裁定,被質疑「特立獨行」。
合議庭認爲,以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作爲羈押事由,違反武器平等原則,易使法官形成被告有罪的心證,提升冤案機率,因此法院於移審或審判程序中自須審慎,就刑事訴訟法勾串事由採限縮解釋,除非認被告有於起訴後另行發生勾串之虞的具體事實,原則上不得再依職權羈押。
合議庭認爲,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說理義務,起訴後即應推定檢察官的證據蒐集、保全已完竣,法院爲「中立的聽審者」,原則上沒有爲檢察官考慮證據保全的義務,更沒有義務「接力」檢察官補強有罪證據。
裁定並指出,我國檢察官享有法治先進國家中罕見的權限,偵訊時可命證人具結作證,不實陳述則構成僞證罪,就算證人在審判時翻供,要採偵查中的證述或審判中的陳述,是法官證據取捨的判斷,爲審判核心事項。
陳怡君、張惠霖自白犯行,但陳女否認洗錢,高院認爲兩人是否有串證的必要性與實益,大有疑問:不過兩人再從事公職的可能性很低,且沒有高齡、阻礙逃亡的疾病因素,有逃亡可能。
合議庭訊問後,認爲兩人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爲維護兩人受憲法保障的「適時審判權利」、確保國家刑罰權妥速行使,並避免羈押抗告程序久懸不決,因此自爲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