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建言|全國人大代表田軒:建議統籌公私募基金稅收政策 設立專項基金助力新興產業發展
本報記者 郭婧婷 北京報道
3月4日,2025年兩會時間開啓,在當前經濟轉型升級的關鍵時期,代表委員們的提案和建議爲國家發展提供了諸多智慧和方向。
《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瞭解到,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院長田軒的建議聚焦優化金融生態、培育新質生產力以及發展耐心資本。他建議,通過完善稅收政策、規範風險投資市場、推動個人破產製度建設等多方面舉措,爲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持。
“明確對賭協議的法律效力,細化投資方與目標公司、目標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防止投資方利用回購權和對賭協議對創業企業施加不合理壓力。”在完善風險投資制度方面,田軒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採訪時如是建議。
在完善稅收政策中,田軒建議,統籌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的稅收政策,給予同等優惠待遇。同時他提到,應允許創投基金自行申報虧損項目資料,並通過稅務主管部門抽查或中介機構鑑證的方式確認損失,減輕高風險投資帶來的財務壓力,實現創投基金稅負與耐心資本稅負的統籌平衡。
優化私募稅收制度 激發創投市場活力
近年來,我國私募基金行業蓬勃發展,成爲推動科技創新和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力量。然而,當前私募基金稅收制度在法律法規、徵管信息和稅負公平性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制約了創投行業的高質量發展。
對此,田軒指出,應從國家戰略高度出發,優化私募基金稅收政策,完善監管機制,營造更加公平、高效的稅收環境。
具體而言,他建議統籌公募基金與私募基金的稅收政策,給予同等優惠待遇,進一步提升行業吸引力。同時,設立私募基金稅收優惠專項基金,對投資於戰略性新興產業、關鍵核心技術研發等領域的私募基金給予稅收返還或獎勵,增強稅收優惠的精準性和力度。
在所得稅和增值稅徵收管理方面,田軒建議優化覈算方式,對個人和居民企業參與創投基金投資,按基金整體覈算,僅對超出出資額本金部分繳稅,避免因前期虧損導致的稅負不合理問題。
“可參考國際慣例,按投資期限實行差別稅率,如投資期限越長,稅率越低,以此鼓勵長期投資,助推創新創業戰略。”田軒表示。
在田軒看來,應明確創投企業減持未上市公司股權後在二級市場賣出股票的行爲不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取消當前不合理稅負,減輕管理人作爲基金投資人投資收益的稅收負擔。
完善對賭協議制度 優化創業環境
風險投資是推動科技創新和企業成長的關鍵力量,在促進經濟結構調整與轉型升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近年來風險投資領域中對賭協議及回購條款的使用逐漸走向過度化,相關問題日益凸顯,引發了廣泛爭議。這些條款的不合理運用不僅對創業企業的健康發展產生了負面影響,也給整個風險投資市場的穩定性和可持續發展帶來了嚴峻挑戰。
對此現象,田軒建議,應加強司法環節的規範與引導,嚴格執行公司法規定,明確公司回購股份的條件和程序,糾正對回購權的錯誤理解,準確理解和適用“對賭協議”的效力及履行規則。
同時,田軒還建議,完善對賭協議的規範監管和理性引導機制,拓寬風險投資退出渠道,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減少對單一IPO退出方式的依賴,鼓勵發展併購市場、股權交易市場等,爲風險投資者提供多元化的退出選擇,降低因退出渠道不暢而導致的對賭協議和回購條款的不當使用。
此外,他還建議推動全國個人破產製度的建立,加快個人破產法制度的立法進程,爲創業失敗者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護,減輕創業者的個人債務負擔,降低創業風險,增強創業者的信心和積極性,促進創業創新活動的健康發展。
“通過稅收法律增加對賭協議的專門條款,明確對賭失敗後創業者是否可以申請個人所得稅退稅的條件和程序,可參考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類似風險投資稅收優惠政策,結合我國實際情況進行調整。”田軒建議。
(編輯:夏欣 審覈:何莎莎 校對:翟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