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苡任聲請假處分要讓非領銜人送件 律師:應嚴格遵循法定基本要件

▲罷免吳思瑤召集人賴苡任。(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杜冠霖/臺北報導

罷免民進黨立委吳思瑤團體「地動刪瑤」領銜人張克晉日前宣佈退出,更換備位領銜人程序又因未達標宣告失敗,造成後續恐無法完成送件,而召集人賴苡任則向法院聲請假處分,主張非僅限領銜人才能送件。對此,律師傅馨儀今(4日)表示,無論立場傾向藍、綠、白,聲請法院暫時處分,都應嚴格遵循法定基本要件,行政法院在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時,也應該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審慎斟酌,並非僅是聲請人對於法條不服,欲以司法干預行政權。

對於賴苡任作法,綠委沈伯洋表示,賴苡任主張不一定要領銜人送件,並請法院做相關假處分。目前法條明確規定,送件必須要是領銜人,且要一次提出。

沈伯洋指出,先不說奇怪的當事人適格問題,如果法院認同賴苡任主張,那就表示誰都可以送件罷免,如此一來,只要任何人在士林北投,然後自己說要送件,但因爲手上份數不足失敗,既然以一次爲限或一次提出,那麼這個罷免就沒有了,「如果法院真的這樣裁定,那接下來罷免會是一場災難」。

律師傅馨儀表示,無論立場傾向藍、綠、白,聲請法院暫時處分,都應嚴格遵循法定基本要件,一、暫時狀態處分有嚴格的法定要件,如同一般民事案件中,於案件尚未確定勝訴前,若欲申請假扣押查封財產,須提出高度證據證明,法院才能覈准。

傅馨儀指出,行政法院在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案件時,也應該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審慎斟酌,並非僅是聲請人對於法條不服,欲以司法干預行政權。

對於暫時處分內容,傅馨儀也提到,選舉人設籍要連續居住4個月以上,爲保障「在地政治」的公民權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規定,應該在選舉區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纔有投票權。此規定爲確保選舉人對地方事務有基本瞭解,促進選賢與能。

傅馨儀說明,因此涉及選舉或罷免相關訴訟,若聲請人(原告)未於該選區連續居住滿四個月,則不具投票權,訴訟上也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並非適格的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