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苡任聲請「罷吳」假處分遭駁 律師酸:再次證明國民黨嚴重法盲
▲律師黃帝穎。(資料照/記者黃哲民攝)
實習記者石嘉豪/臺北報導
罷團「地動刪瑤」召集人賴苡任日前對罷免吳思瑤案提「暫時處分」,卻因缺乏當事人適格,且聲請理由中,誤將中選會記載爲受理機關等情況,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對此,律師黃帝穎昨(5日)開酸,再次證明國民黨嚴重法盲,簡直就是來鬧的。
「地動刪瑤」領銜人張克晉退出罷免後,罷團啓動「備補領銜人」同意書收件程序,不料,最終合格同意書缺少700件,未成功更換領銜人,後續恐因缺少領銜人而無法完成連署書送件手續。賴苡任則認爲,當領銜人退出後,應由備補領銜人「自動遞補」,避免讓罷免案付諸流水,因此,日前向北高行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然而北高行合議庭5日指出,依《選罷法》規定,本件罷免吳思瑤案連署人名冊受理的適格機關應爲臺北市選舉委員會,並非中選會,賴苡任聲請中選會應「受理」,並沒有依據。
合議庭再指,賴苡任爭執張克晉公開聲明退出而不履行領銜人義務,應由備補領銜人自動遞補,若賴苡任主張可採,也是備補領銜人才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此外,合議庭點出,本件罷免案連署人名冊還沒向主辦機關提出,賴苡任就向法院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聲請,難認賴苡任已釋明與中選會間有何爭執的法律關係存在。最終,裁定駁回該案聲請。
針對此事,律師黃帝穎表示,北高行的裁定說明,聲請人僅以公衆周知爲由,泛稱其爲立法委員吳思瑤罷免團體之「召集人」,尚未釋明其爲本件適格聲請人之緣由,況且「召集人」亦非選罷法所規範之人員,其聲請並非適法。
黃帝穎不禁開酸,國民黨一再上演法律鬧劇,從大量死人連署僞造文書的刑事庭,演到行政法院的假處分,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打臉,認定當事人不適格,簡直就是來鬧的。
黃帝穎表示,國民黨青年軍如果認爲,《選罷法》第80條第3項規定,由領銜人送件是違憲,那也只能透過修法或在訴訟時,說服法官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
黃帝穎不解,國民黨不提修法,又修《憲訴法》癱瘓憲法法庭,現在跑錯棚去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喊違憲,直接被行政法院駁回打臉,再次證明國民黨嚴重法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