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小貨車衝撞「館長」健身房 駕駛殺人罪兩度重判 更一審改罪名輕判

林男應徵被打槍,竟開車撞進成吉思汗臺中旗艦店。(本報資料照片)

林男應徵被打槍,竟開車撞進成吉思汗臺中旗艦店。(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6月震驚社會的「成吉思汗健身俱樂部」臺中館衝撞案,32歲林姓男子因求職受挫心生不滿,駕駛租賃小貨車衝撞健身房大門,一、二審皆依《殺人未遂罪》判刑5年8月。案件經上訴後,最高法院發回更審,臺中高分院23日更一審改判林男犯強制罪4月、毀損罪1年2月,較原判決大幅減輕刑責。

起訴書指出,林男曾應徵該健身房教練未獲錄取,事後透過Messenger傳訊給創辦人「館長」陳之漢也未獲迴應,因而懷恨在心。去年6月,他答應友人之託駕駛小貨車載運回收物,返程途中突然表示要去別的地方,當友人許男反對並準備報警時,他強行搶走其手機,隨即用自己的手機開啓導航,駛向健身房。當晚7時39分,林男駕車自對向車道左轉後猛然加速,直接撞上健身房大門。

法院審理時,林男辯稱,他有先確認無人再撞擊,且撞擊後立即拉手剎車,並無殺人意圖;辯護律師也主張,他只是因求職失敗情緒激動,並未產生殺人動機。

但一審臺中地院認爲,案發時間正值晚間運動尖峰時段,館方紀錄顯示,當日下午5時至8時共有330名會員進入館內,佔當日總人數3成。監視器畫面亦顯示,他駕車衝上斜坡臺階時有明顯加速,大門瞬間被撞飛,1名正走向門口的會員緊急後退才倖免於難,櫃檯內及閘門後方均有員工與會員。法院認定,他明知可能導致人員傷亡,仍執意衝撞,屬「不確定故意」殺人未遂,依此5年8月。

林男另辯稱自己患有思覺失調症,請求減刑。但法院審酌其能熟練使用導航、犯案後自行列印履歷,甚至在警局操作手機將社羣帳號設爲不公開,顯示其思慮清楚,並未影響辨識與控制能力,駁回減刑主張。

一審除判刑外,並宣告沒收林男用於導航的三星手機。二審臺中高分院維持原判。林男不服再上訴,最高法院認爲原審認定殺人未遂有瑕疵,發回更審。臺中高分院23日更一審撤銷殺人未遂部分,改依強制罪判刑4月、毀損罪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