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警察槍擊案重審宣判:故意殺人罪改判故意傷害罪,刑期四年

內蒙古烏蘭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原副局長邢志強被控故意殺人案重審有了判決結果。

3月19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邢志強家屬處獲悉,烏蘭察布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邢志強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這是一起發生在30年前的槍擊案,邢志強被控當年在攔截盤查被害人孟永清的過程中,槍擊對方致死。當年案發後,時任四子王旗公安局通訊股幹警的邢志強被認定爲正當防衛。2020年8月,邢志強在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長任上被監委留置,他沒有被指控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最終因這起舊案被訴。

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後,邢志強上訴,內蒙古高院2024年3月作出裁定,認爲原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烏蘭察布中院重審。

關於案發經過,烏蘭察布中院作出的原一審判決認定,1995年6月6日18時許,邢志強攜帶一支小口徑步槍與朋友王某等人駕駛摩托車到四子王旗東樑水庫射擊打靶。其間,邢志強看到受害人孟永清駕駛摩托車經過,認爲孟永清的摩托車可能是盜竊所得,便上前攔截,孟永清見狀欲逃離,掉轉車頭駕車衝向邢志強。邢志強駕駛摩托車追趕,行至水庫南側樹林時被孟永清用刀劃傷背部左上側,孟永清駕車離開。王某等人攜帶槍支找到邢志強,邢志強攜帶小口徑步槍讓王某駕駛摩托車載着其繼續追趕孟永清。

之後二人遇到孟永清,孟永清駕駛摩托車衝向二人,王某駕駛摩托車躲開後繼續追趕,在追趕過程中邢志強開槍擊中孟永清背部,孟永清在耕地內摔倒,棄車向東北方向逃跑。邢志強、王某將孟永清丟棄的摩托車騎回,未再追趕。孟永清受傷後躲藏,並自行用碎玻璃將體內彈頭取出。1995年6月8日,孟永清的母親租車將孟永清送醫,孟永清經搶救無效死亡。經烏盟公安處鑑定,被害人孟永清系槍彈傷及十二指腸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亡。

原一審判決據此認定,邢志強槍擊被害人孟永清致其死亡,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

從“正當防衛”到“故意殺人”,多年後案件性質出現重大反轉。此外,當年的相關卷宗以及涉案槍支等物證均未找到,目前的口供、證言等爲20多年後重錄。

2024年11月26日至27日,案件在烏蘭察布中院重審庭審並宣佈擇期宣判。庭審圍繞案發經過、邢志強的行爲屬於正當防衛還是故意殺人、被害人孟永清的死亡與槍彈傷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等方面展開激辯。其間,關鍵目擊證人、專家輔助人等相繼出庭作證。

在重審庭審中,在法庭辯論環節結束後,被告人邢志強作最後陳述,他再次強調自己當年的行爲屬於正當防衛,不構成故意殺人行爲。他懇請法庭宣判認定他無罪。

宣判後,澎湃新聞從邢志強家屬處獲悉,是否考慮上訴,他們聽取邢志強本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