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衝撞館長健身房2度依殺人未遂重判 更一審換罪論處改輕判
▲林男去年6月駕駛小貨車撞進臺中北屯成吉思汗健身房大門。(圖/民衆提供)
記者白珈陽/臺中報導
臺中市31歲林姓男子疑因應徵「館長」陳之漢的健身房未果,去年6月間衝撞陳位於北屯區的健身房旗艦店,幸未釀人員傷亡,一、二審依殺人未遂罪將林判刑5年8月;案經最高法院認林是否有殺人不確定故意,仍有審酌空間,發回更裁,今天(23日)更一審改判,依強制、毀損罪嫌分別判刑4月、1年2月徒刑。
林男去年5月曾到「館長」位於臺中市北屯區的健身旗艦店應徵不成,用臉書傳訊給「館長」仍未獲迴應;6月12日,林男的許姓友人租了一輛小貨車,請林男幫忙載廢棄物變賣,林男疑因應徵沒下文耿耿於懷,當晚7時許竟駕車衝撞健身房,還好沒有造成人員傷亡。
一審審理時,林男坦承強制、損壞犯行,但矢口否認殺人未遂,辯稱「我有注意稍微看一下有沒有人才撞下去」、「當時想說只會撞到門、不會撞到人」、「沒有想要撞誰的意思」等語;林男律師說,林男不會因爲沒有應徵成功就產生殺人動機,健身房雖人來人往、裡面有10多名消費者,但都離大門有一大段距離,唯一靠近門的消費者看到情形也馬上後退,沒有造成危險情形。
對於林男辯詞,法官認定,林男犯案時是健身房運動尖峰時段,衝撞大門時有加速,又未查看當時是否有員工、民衆進出,或對任何靠近大門的人示警,也沒有踩剎車、轉彎、鳴按喇叭等避免撞擊健身房人員等行爲,直到撞飛大門、大部分車身衝進館內才停止,不採信林男辯詞,認定他涉嫌殺人未遂。
法官審酌,林男僅因求職不順、對現狀不滿,就開車衝撞健身房發泄情緒,造成健身房會員、員工面臨生命遭剝奪的危險,依殺人未遂罪判刑5年8月,二審維持原判。
全案最高院在今年7月發回臺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爲原審對於貨車速度、衝擊力道認定不具體,是否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仍有審酌空間,今天更一審宣判,改依強制、毀損罪論處,分別判刑4月(可易科)、1年2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