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闖紅燈行人肇逃 駕駛積極賠償二審改輕判
酒駕撞死闖紅燈行人肇逃 積極賠償二審改輕判(示意圖,達志影像)
陳姓男子去年酒後開車未注意林姓行人闖紅燈穿越斑馬線,車輛直接撞擊後開車逃逸,林送醫後死亡,新竹地院國民法官庭依酒駕致死、肇事逃逸罪判刑4年徒刑,臺灣高等法院認爲一審認爲陳男坦承犯行且積極賠償與死者家屬和解,減刑後,酒駕致死卻仍判處法定刑3年有違誤,撤銷改判2年10月,與肇事逃逸部分,執行3年10月徒刑。可上訴。
陳男在2024年2月16日酒後開車,他沿新竹市北區經國路1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經國路1段與光華街之交岔路口時,剛好有林姓路人沿交岔路口西側行人穿越道由南往北方向闖越紅燈步行橫越經國路,陳因酒後注意能力降低而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致未禮讓行人穿越道上之行人優先通行,而駕駛上開車輛於左轉車道超速直行而不慎撞擊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上之林。
林迎面撞擊自用小客車之擋風玻璃後墜地,因而受有顱骨骨折、創傷性蜘蛛膜下腔出血、右側硬腦膜下出血、左側內髂動脈損傷合併急性出血、頸椎第5節、胸椎第11節以及腰椎第1至第5節骨折、骨盆骨折、臉部及四肢多撕裂傷及擦傷等傷害,經送醫急救治療,仍於隔天死亡。
陳肇事後,未留在現場查看或救治林傷勢、聯繫救護車或報警處理,亦未留下其姓名及聯絡方式,旋即駕駛車輛逃離現場。嗣經員警調閱監視器影像後,至陳居處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爲每公升0.39毫克而查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