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平隧道狂飆時速101收1萬2罰單 辯標誌不完善訴請撤銷被駁回
黃男在基平隧道開車飆到時速101公里,超速51公里,收到危險駕駛1萬2000元罰單。黃男指隧道入口處未設限速標誌,用路環境設計不良,訴請撤銷處分。法官指測速器前方有設速限和取締標誌,超速縱非故意也有過失,應予處罰,駁回告訴。
判決指出,黃男去年8月10日晚間近8時駕駛自用小客車,沿臺2丙線平溪往基隆方向行駛,在進入最高時速限制50公里的基平隧道時,基隆警方以雷射測速儀器測得時速101公里,舉發行車速度超過最高速限逾40公里至60公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收受舉發通知單後,裁處黃男1萬2000元罰鍰,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黃男不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撤銷。
黃男陳述訴請撤銷罰單的理由,基平隧道長2612公尺,從隧道入口往外推約200公尺處,有設行車時速限制爲50公里的「限5」標誌,但位置低矮、未設反光、受光線干擾與設置死角影響,駕駛人幾乎無法辨識,隧道入口處則未設置任何限速標誌。
黃男認爲,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里程漫長路段,中途得視實際需要增設,但從隧道入口處外200公尺的「限5」標誌,到設在隧道中間的「警52」、「限5」標誌,相距大約1500公尺,中間未無再設立「限5」標誌,相較同類型隧道常於隧道入口處即設立限速標誌,明確提醒駕駛人遵循速限,基平隧道用路環境設計不良,非他主觀惡意危險駕駛,處分顯失比例原則。
監理機關答辯,基平隧道內往基隆方向指標5K+120有設微電腦雷達測速自動照相設備,前方約134公尺處有設有限5標誌,牌面下方又附掛有警52標誌牌面,依法舉發並無違誤,聲明駁回告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審理後指出,現場照片可見「警52」測速取締標誌設置清晰完整,現場照明充足,並無遭其他物品遮蔽,當足供駕駛人辨識。隧道口外路側也有設置有限速50公里標誌,是縱使隧道口外或隧道內未再另設置其他「警52」測速取締標誌,也無違反處罰條例及設置規則。
法官說,黃男夜間開車行駛基平隧道,更應注意車前狀況,留意有無警告標誌或號誌,確保安全。黃男違規當時並無下雨或視線不良情事,應得以事先清楚看見速限警告標誌。黃男明知應依速限行駛,當時「警52」測速取締標誌也未遭遮蔽,開車時速達101公里,超速51公里,縱無故意,亦屬顯有過失,應予處罰,駁回告訴。全案可上訴。
黃男在基平隧道開車飆到時速101公里,收到危險駕駛1萬2000元罰單,黃男訴請撤銷處分,法官指他開車超速,縱非故意也有過失,應予處罰,駁回告訴。圖/翻攝自Google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