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付款就拿走購物卡被拘12日,男子起訴撤銷處罰被駁回
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王璇)張先生在超市購買了三張價值1000元的超市購物卡,掃碼支付卻未完成付款,事後還刪除了超市工作人員爲發送電子發票添加的微信。因聯繫不上張先生,超市工作人員當日報警,公安機關認爲張先生具有詐騙超市購物卡的違法行爲,對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處罰。張先生認爲自己主觀上沒有詐騙超市購物卡的故意,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公安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海淀法院經審理,駁回了原告張先生的全部訴請。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張先生訴稱,在購買購物卡時,購買流程是超市工作人員確認售賣購物卡張數和金額,原告出示付款碼,超市工作人員掃碼收款,交付卡片,最後出具售卡憑證。原告若不付款,超市工作人員是不會交付購物卡的。監控畫面顯示,超市工作人員用收款掃碼設備掃了原告的付款碼,當時原告手機並沒有彈出需要輸入支付密碼的界面。
張先生稱,自己拿到購物卡後也沒有使用,在得知沒付款後便退回卡片。售卡憑證也載明因支票、轉賬匯款到賬存在時間差,到賬前卡券無法正常使用。張先生認爲,因超市工作人員操作失誤導致扣款失敗,後果讓自己承擔顯失公平。此外,張先生表示一直有購買購物卡送親友的習慣,不涉及報銷問題,無需提供發票,所以留存超市工作人員的微信沒有意義,在超市工作人員提供購卡小票後便刪除了超市工作人員的微信。
被告公安機關辯稱,根據案件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和現場監控錄像等,可以認定張先生實施了詐騙超市購物卡的行爲,被告作出的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處罰幅度適當。
法院經審理認爲,根據現場錄像,超市銷售人員一手拿着三張購物卡,一手拿着手機對張先生的手機微信付款碼掃碼,掃碼後把購物卡給了張先生,張先生的微信界面下半邊出現了新的界面。雖然視頻顯示不出該界面中的清晰內容,但結合生活常識可明顯推斷跳出的界面應爲支付密碼界面,而張先生隨即退出該界面,與銷售人員添加微信後離開櫃檯,足以證明張先生具有不支付密碼而佔有購物卡的主觀故意。
從社會一般公衆從事市場交易的認知程度判斷,在銷售人員掃碼扣款時,即使跳出的是空白界面而非支付密碼界面,張先生也應及時提醒銷售人員未能輸入密碼,而不應直接拿走購物卡,且張先生自稱其多年來一直購買購物卡,其未輸入密碼即拿走購物卡的行爲無法用忘記付款或銷售人員存在過失來解釋。故張先生已經構成詐騙超市購物卡的違法行爲,公安機關對張先生違法行爲的定性並無不當,法院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編輯 彭衝 校對 賈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