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和越南進口蔬果脆片產地改臺灣 宏宇負責人繳公庫百萬獲緩刑

宏宇農產生技公司被控自越南進口芋頭條、地瓜等蔬果脆片,再與臺灣製造秋葵、香菇乾等組成綜合蔬果、野菜脆片,甚或直接改包裝或改標「產地:臺灣」,對外販售,賺取價差69萬元而被訴,他自白外繳回犯罪所得,法官認他犯犯詐欺取財罪處10月獲緩刑,向公庫支付70萬元,也對公司科罰30萬元。

檢方起訴,張自2018年1月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先自越南進口芋頭條、波羅蜜、地瓜、紫地瓜、香蕉脆片等蔬果脆片,再於公司內,將該蔬果脆片以不同比例混和臺灣製造秋葵、香菇、敏豆、胡蘿蔔、蘋果乾組成「綜合蔬果」、「綜合野菜脆片」及「綜合水果脆片」,並分裝爲每包35、70、160及165公克或1公斤等產品。

檢方指出,宏宇或將越南進口芋頭條、波羅蜜、地瓜、紫地瓜、香蕉脆片直接分裝成每包70公克後,裝入載有「產地:臺灣」包裝袋內,或將載有「產地:臺灣」貼紙標籤張貼在外包裝上,再以每包24元至360元不等價格出售給國內業者,或透過宏宇公司自行架設網站及蝦皮網站出售,以公開陳列、販賣售予不特定消費者,賺取差價約69萬元。

張及公司朱姓代表人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自白,且有公司銷售發票影本、財政部關務署督察室駐高雄關辦公室及其進口報單,以及銷退貨明細表、臺南市調查處製作進口蔬果脆片及銷貨收入統計表等資料佐證。

張於偵查中及審判時均自白犯罪,且於偵查中繳回犯罪所得,法官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減輕其刑。

臺南地院認張所爲,犯刑法中販賣虛僞標示商品罪、同法以網際網路對公衆散佈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中販賣攙僞食品罪。而宏宇公司因其從業人員犯販賣攙僞食品罪,依同法科以罰金。

臺南地院認爲,張持續於網際網路上陳列、販賣攙僞食品,並不實標記爲臺灣製造而多次販賣與不特定消費者,均基於同一牟利目的,於密切接近時地實施營業行爲,應屬接續犯。又張以一行爲觸犯數罪名,從一重以網際網路對公衆散佈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臺南地院審酌,張從事農產品販售行業多年,本應秉持誠信經營生意,明知臺灣消費者對於臺灣本地生產與進口農產品認知、評價有所差異,竟爲貪圖便利,將進口農產品加工後商品標示爲臺灣本地生產農產品,使不特定消費者無從認識商品原產國及品質,已損害市場上交易安全及秩序,影響消費者權益。

法官認張犯以網際網路對公衆犯詐欺取財罪處10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70萬元。也依食安法對宏宇公司科罰金30萬元。

臺南地院認宏宇公司張姓負責人犯以網際網路對公衆犯詐欺取財罪處10月,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70萬元。也依食安法對宏宇科罰金30萬元。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