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繳1240萬!福和客運負責人脫產 遭行政執行署聲請管收穫準

福和客運因爲經營不善,積欠大筆費用及罰鍰,吳姓負責人涉嫌出脫福和客運的公司資產,日前遭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向宜蘭地院聲請管收穫準。(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提供/張志康基隆傳真)

福和客運因爲經營不善,積欠大筆費用及罰鍰,吳姓負責人涉嫌出脫福和客運的公司資產,日前遭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向宜蘭地院聲請管收穫準。(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提供/張志康基隆傳真)

曾長期經營基隆市往來雙北公路客運的福和客運,積欠大筆包括勞健保費用、勞工退休金及相關罰鍰,因爲吳姓負責人涉嫌脫產,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日前向宜蘭地院聲請管收穫準。

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指出,福和客運自1980年起,就經營新北市中永和地區、基隆市來往雙北之公路客運,該公司現任的吳姓負責人也曾擔任多家醫院院長及客運公司負責人。

但由於客運業務經營不善,福和客運勞健保費用、勞工退休金費用、違反公路法及勞動基準法之罰鍰、代履行費用等,高達新臺幣1240萬元,經移送宜蘭分署執行。

經宜蘭分署承辦執行官調查,福和客運2018年收到了基隆市政府合法送達裁處書後,吳姓負責人陸續將其新北市土城區之建物出售給他人,並且將福和客運公司名下車輛出售,並將所得款項匯入吳姓負責人前妻(現仍與吳姓負責人同居一處)、以及前妻擔任負責人之公司。

另外,吳姓負責人還在2020年起,陸續將福和客運帳戶內高達6441餘萬元之資金前妻、前妻公司,以及前徐姓名義負責人配偶之公司及其他第三人公司,並於2023年11月間,清償義務人公司之車貸債務2824萬元,且吳姓負責人對這些資產變動,都無法提出法律上正當事由。

承辦執行官認爲,吳姓負責人的行爲已經構成《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第1款「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第3款「處分、隱匿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等法定管收事由。隨即向宜蘭地院聲請管收吳姓負責人獲准,並將吳姓負責人送往矯正署宜蘭看守所附設管收所執行管收。

宜蘭分署呼籲民衆切勿滯納稅費、罰鍰,如不繳納,案件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執行分署進行強制執行,如收受各執行分署或各處分機關公文,切勿心存僥倖或置之不理,如無力一次清償,亦應主動聯繫各執行分署洽詢分期事宜,以免愛車、存款、薪水、不動產甚至壽險利益遭執行,乃至於遭拘提、管收,喪失人身自由,實在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