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AIT所謂「臺灣地位未定」純屬謬論(王英津)
美國從AIT到國務院近日提「臺灣地位未定論」 ,大陸外交部17日批評美國歪曲解讀,撼動不了國際社會堅持「一中」格局。(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1943年,爲解決戰後對日本處置問題,中、美、英三國在埃及開羅舉行會議並發表《開羅宣言》。該宣言稱,日本所竊取的中國領土,包括滿洲、臺灣、澎湖列島必須歸還中國。1945年《波茨坦公告》第八條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同年10月25日,中國政府在臺北舉行接管儀式,正式恢復對臺灣行使主權。這可謂法律規定明確,歷史事實清楚。但今年9月12日,美國在臺協會(AIT)卻公開否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有效性,聲稱兩文件「屬於戰時政治宣示,並非具有最終裁定主權之法律條約」,同時堅持1952年「舊金山和約」的「有效性」,以論證和支撐「臺灣地位未定」。這種說辭不僅是謬論,而且具有相當迷惑性,因此必須予以澄清。
●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是合法有效的條約
首先,《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均屬國際條約,均具備國際條約的構成要件。具體說來,一是兩文件爲國家之間締結的法律文件,其締結者包括中、美、蘇、英四國。二是兩文件以維護國際和平爲宗旨,以國際法爲依據。三是兩文件規定了締約國之間的國際權利和義務,即締約國在對日本停止戰爭的條件方面達成一致,這些條件包括日本必須將臺灣、澎湖列島歸還中國。四是兩文件是締約國在結束對日戰爭問題上的真實意思表示與合意。至於其名稱裡沒有「條約」字眼,並不影響它們成爲一項國際條約。因爲根據國際習慣法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爲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亦不論其特定名稱爲何。」可見,條約並不限於以「條約」爲名的國際文件。
其次,兩文件對日本具有拘束力。這裡涉及國際法上的「條約對第三國的效力」問題。通常而言,條約只對締約國產生效力,而不對第三國產生效力。但在國際實踐中,並非所有國際條約都不爲第三國創設義務。譬如,一些規定非軍事化、中立化或國際化的條約,也爲非締約國創設了義務。兩文件的締結國中之所以沒有日本,是因爲當時日本是戰敗國,是被處置的對象,其沒有討價還價的權利,只有被動接受戰勝國處置的義務。
因此,《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不論在內容上還是在形式上均符合國際法規範,是合法有效的國際法文件。二文件是1945年臺灣迴歸中國的重要法律依據,也是當下臺灣屬於中國的重要法律證明。
● 「舊金山和約」是非法無效的條約
「舊金山和約」(簡稱「和約」)是由二戰戰勝國與日本於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簽訂,並於1952年4月28日「生效」的條約。由於中國沒有被邀請參加舊金山會議並參與制定「和約」,爲此,中國政府從不承認「和約」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首先,「和約」與《聯合國家宣言》相牴觸。該「和約」作爲戰勝國與日本簽署的結束戰爭狀態的條約,應以1942年簽署的、宣告盟國聯合對法西斯國家作戰的《聯合國家宣言》爲遵循。該宣言第2條規定:「每一政府各自保證與本宣言簽字國政府合作,並不與敵人締結單獨停戰協定或和約。」從簽署主體看,「和約」將對反法西斯戰爭作出巨大貢獻的中國排斥在外,而由美國一手主導、部分戰勝國參與簽署的操作,嚴重違反《聯合國家宣言》第2條規定。因此,「和約」根本不具有合法性。
其次,依據條約效力原則,「和約」對中國不具有法律效力。在中國未被邀請與會的情況下,「和約」根本無權對於中國領土進行處分。所以,「和約」中的涉臺內容是非法無效的。需要指出,這與前述的《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在日本未參與情況下對其作出處置是兩碼事。因爲日本是戰敗國,執行《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是日本的義務;而中國是戰勝國,參加對日處置是中國的權利。
再次,「和約」涉臺內容違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有關規定。該公約第37條第1款規定:「依照第35條使第三國擔負義務時,該項義務必須經條約各當事國與該第三國之同意,方得取消或變更。」因此,如果要撤銷或者變更日本歸還中國領土的這項義務,需要經《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當事國的一致同意。然而,中國被排斥與會,蘇聯等國家沒有在「和約」上簽字,故「和約」擅自變更日本歸還中國領土的內容是非法無效的。
總之,「和約」是冷戰格局下以美國爲首的西方陣營在排斥中國參與的情況下強行通過的一個片面條約,沒有任何合法性,對中國沒有任何拘束力。無論AIT如何歪曲二戰歷史事實和國際法文件,都是註定會失敗的。(作者是中國人民大學兩岸關係研究中心主任、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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