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宅基地拆遷,老人去世後子女建房貢獻之爭與安置利益劃分問題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關係
陳宇鵬與林秀蘭於1947 年結婚,婚後育有四名子女,分別爲陳博文、陳武俊、陳慧英、陳俊傑 。陳宇鵬於 2002 年 3 月 22 日去世,林秀蘭於 2012 年 1 月 8 日去世。
(二)涉案宅院及建設情況
1972 年,陳宇鵬獲得單位分配的位於某區某鎮某街一號(的土地使用權,並在該土地上建造了 3 間北房。1986 年,陳宇鵬夫婦對北房進行翻建,翻建後仍爲 3 間北房。1986 年或 1987 年,院落內新建 3 間南房,後又建 1 間東廂房。之後,該房屋所在院落地址被登記爲某區某鎮某街一號(新 1** 號院)和某區某鎮某街一號內 1 號(一號內 1 號院)。陳宇鵬與林秀蘭去世後,兩院無人居住,陳博文、陳慧英、陳俊傑稱會經常前去管理維護。
(三)拆遷情況及利益分配
2020 年涉案院落拆遷。根據當地拆遷補償實施方案,被拆遷房屋的補償計算方式、獎勵政策等均有明確規定。2020 年 4 月 27 日,某物業管理公司出具確權證明,確定一號內 1 號院產權人爲陳慧英,確權面積 70.29 平方米。當日,陳慧英就一號內 1 號院(南房 3 間、東廂房半間)與拆遷人簽訂相關補償及安置協議;陳俊傑就一號院(北房 3 間、東廂房半間)與拆遷人簽訂相關補償及安置協議。陳慧英獲得 2 套拆遷安置房及拆遷補償款 206,262 元,陳俊傑獲得 2 套拆遷安置房及拆遷補償款 208,826 元。
(四)各方主張及證據
陳博文認爲被拆遷房產屬於陳宇鵬和林秀蘭的遺產,其拆遷利益應在四名子女間均等分配,遂起訴要求陳慧英、陳俊傑支付拆遷安置房折價補償款及拆遷補償款。陳武俊稱拆遷房產是父母遺產,拆遷利益應按遺產繼承,自己應繼承四分之一份額。陳慧英辯稱部分房屋是自己所建,不屬於父母遺產,相應拆遷利益不應分割;若其他房屋爲遺產,同意四人平分。陳俊傑辯稱自己出資參與部分房屋建設,整個院落50% 房屋應歸自己,剩餘 50% 遺產對應的拆遷利益由四人繼承。陳慧英提交書面證人證言及視頻,證明部分房屋爲其建造;陳俊傑提交一份手寫聲明,稱林秀蘭將全部財產贈與自己,但聲明未註明日期。其他當事人對這些證據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不認可。
二、爭議焦點
(一)被拆遷房屋是否屬於陳宇鵬、林秀蘭的遺產
陳慧英主張部分房屋爲其共建或自建,陳俊傑主張出資參與部分房屋建設,需明確房屋實際建造歸屬,判斷是否屬於陳宇鵬、林秀蘭遺產。
(二)拆遷補償利益中屬於遺產的款項範圍及分配
需依據拆遷補償實施方案,明確獎勵性質款項與遺產性質款項的劃分,並在法定繼承人之間合理分配遺產。
(三)陳俊傑提交的林秀蘭贈與聲明是否有效
若聲明有效,將影響遺產分配,需判斷聲明真實性及效力。
三、裁判結果
(一)拆遷補償款分配
陳慧英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向陳博文、陳武俊、陳俊傑支付拆遷補償款145,048 元。
陳俊傑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向陳博文、陳武俊、陳慧英支付拆遷補償款144,360 元。
(二)駁回訴求
駁回陳博文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房屋遺產認定
陳慧英主張不成立:陳慧英主張爲3 間北房共建者之一,以及 3 間南房和 1 間東廂房爲其所建,但未舉證證明其爲北房共建者,也未證明東廂房爲其所建。其提交的南房建造證據,因其他當事人不認可且不足以證明主張,應承擔舉證不能後果,故其主張不被支持。
陳俊傑主張不成立:陳俊傑主張在被拆遷的3 間北房和 3 間南房建設時出了一部分資金,但未舉證,其他當事人不認可,應承擔舉證不能後果,其主張不被支持。
認定爲遺產:結合涉案院落土地使用權取得情況和當事人陳述,認定被拆遷的3 間北房、3 間南房和 1 間東廂房系由陳宇鵬、林秀蘭所建,屬於二人遺產,院落分號情況不影響遺產認定。
(二)拆遷補償利益款項性質及分配
獎勵款項不屬於遺產:根據拆遷補償實施方案,獎勵建築面積、提前搬家獎勵費和工程配合獎,是對被拆遷人積極簽約、提前搬家、提前完成搬遷的獎勵。考慮陳慧英、陳俊傑爲簽約主體及交付房屋主體,認定他們是拆遷前實際佔有者,這些獎勵款項歸陳慧英、陳俊傑所有,不屬於遺產。
部分款項屬於遺產:獎勵建築面積之外的區位補償價、房屋重置成新價、裝修及附屬物補償價,是對被拆遷房屋土地使用權、房屋及裝修附屬物價值的補償,屬於遺產。搬家補助費、週轉費基於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給予,且房屋在陳宇鵬和林秀蘭去世後長期無人居住,認定這些款項也屬於遺產。
遺產分配:按照遺產範圍,在陳宇鵬、林秀蘭的法定繼承人(陳武俊、陳博文、陳俊傑、陳慧英)之間等比例分割,對陳博文訴訟請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三)贈與聲明效力
陳俊傑提交的林秀蘭贈與聲明,未註明日期,其他當事人不認可真實性和證明目的。陳俊傑稱聲明由妻子書寫,林秀蘭簽名爲本人所寫,但該聲明證據效力不足,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和有效性,故不影響遺產分配。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充分收集證據
應注重收集證明房屋建造歸屬、拆遷利益應均等分配的證據。如收集陳宇鵬、林秀蘭建造房屋的相關證據,以及拆遷政策中關於遺產分配的依據。在類似案件中,要全面收集書面材料、證人證言等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有力支持自身主張。
(二)準確解讀法律
準確理解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於遺產認定、繼承順序、遺產分配等條款,以及相關拆遷補償政策。關注法律條文變化和司法解釋,結合案件事實,合理運用法律,爲當事人爭取最大權益。
(三)庭審應對策略
在庭審中,清晰陳述案件事實和訴訟請求,針對對方主張和證據進行有力反駁。分析對方證據漏洞,引導法官關注案件關鍵焦點,如房屋建造歸屬、拆遷利益款項性質等。運用法庭辯論技巧,增強自身觀點說服力,促使法官作出有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