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控夫與小鮮肉斷背情求償40萬 法官因這「理由」判敗訴

鄭姓婦人指控葉姓丈夫與黃姓男子侵害配偶權求償40萬元,被臺南地院判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鄭姓婦人指控60多歲的葉姓丈夫與小他將近20歲的黃姓男子暗中交往,2人曾多次在旅館過夜、出國旅遊,還穿情侶裝合照,丈夫更賣掉舊屋、購買新屋,並要求她繳房貸否則強令搬走,2男還居住他處想要長相廝守,侵害她的配偶權,求償40萬元。不過,2人都否認有斷背情,臺南地院也認爲他們只是父子情,判決鄭婦敗訴。可上訴。

鄭婦指控,她與葉男1986年結婚並育有2名子女,丈夫前往北部工作期間結識黃男後,捨棄家中妻兒不顧,2人暗中幽會、交往、出遊,曾多次一起在外地旅行過夜,還一起穿情侶裝合照及親密合影。

鄭婦說,2人更因計劃同居,丈夫離家出走,並賣掉夫妻婚後的住處,之後再購買新屋登記在孩子名下,並要求她繳房貸,若不繳就要搬走。2人還同住他處想要長相廝守,讓她得知後身心嚴重受創、夜夜難眠,侵害她的配偶權,求償40萬元。

葉男否認妻子指控說,妻子指他與黃男是同性情侶,不斷騷擾黃男與黃男的妻子;賣舊屋系因地震受損成爲危樓,纔買新家給妻小居住,卻被妻子惡意扭曲爲「賣屋逼妻子睡馬路」,害他患上精神疾病,實在不想要這段婚姻了。

黃男也澄清表示,2011年因慢跑、登山等興趣,結識年紀宛如父親的葉男,由於他生病時葉男協助照顧,讓他點滴感恩在心,之後才認葉男爲「乾爹」,妻小、家人都認識葉,也常一起外出旅行。他曾購買相同的衣服送給葉男,2人穿相同衣服出遊是平常之事,也會公佈在臉書,並無不可告人之事。他有妻小與健全的家庭,沒想到鄭婦竟會不實指控及騷擾。

法官根據雙方提出的證據,認爲2男感情甚篤,黃男基於敬愛、孺慕之情對葉表達感謝,不能以其中有親密稱呼即斷定是情侶示愛;且兩男合照內容並無超友誼舉動,且有黃男妻小、親友與葉男一起出遊合影,彼此相處融洽,黃男主張2人關係情同父子,並非不可信,鄭婦提出的相關證據難認定2人是同性戀,判鄭婦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