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課師控前同事性騷擾!求償10萬敗訴 法官:已逾2年時效

新竹市某高中一名代課老師小美(化名),指控前同事阿德(化名)於105年間假借歡送聚餐之名,對她進行強制猥褻及性騷擾。(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竹市某高中一名代課老師小美(化名),指控前同事阿德(化名)於105年間假借歡送聚餐之名,對她進行強制猥褻及性騷擾,事後提告求償10萬元。然而,新竹地院審理後認爲,原告遲至113年才提告,已超過2年時效,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可上訴。

小美指控,她與被告阿德曾是某高中的同事。105年6月30日,阿德以歡送她離職爲由,邀約她至新竹縣竹北市某餐廳聚餐。餐後,阿德駕車載她返回學校途中,竟將車停在新竹縣某公園路邊,趁她低頭看手機照片時,對她伸出狼爪。

小美表示,阿德先是觸碰她的手部、頭髮,接着摟腰並觸摸她的胸部,甚至試圖解開她的內衣釦子。她當下驚慌失措,拍打車窗呼救,才讓阿德停止動作。事後,她依據《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爲規定,向阿德求償10萬元。

面對指控,阿德全盤否認,強調自己並無強制猥褻或性騷擾行爲。此外,他更主張,小美的指控發生於105年6月30日,當時她已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卻遲至113年11月才提告,早已超過2年請求權時效,依法應駁回其訴。

新竹地院審理後指出,依據《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爲2年,自請求權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本案中,小美於105年6月30日事發當下,即已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爲阿德,卻遲至113年11月5日才提告,明顯已超過2年時效。

法官進一步說明,時效的起算並不以賠償義務人承認侵權行爲或法院判決有罪爲前提,只要請求權人主觀上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效即開始計算。因此,阿德的時效抗辯成立,小美的請求權已因時效消滅而無法行使。最終,新竹地院判決駁回小美之訴,並裁定訴訟費用由她負擔。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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