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兒少性侵案追訴、求償設時效 大法官被提名人:有違憲之虞
▲大法官被提名人陳慈陽。(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詹詠淇/臺北報導
立法院今(14日)進行司法院人事同意權質詢,民進黨立委郭昱晴針對新北家暴命案人身安全保障、兒少性侵案件追訴與求償時效制度是否違憲、校事會議是否侵害教師工作權,及轉型正義是否具有憲法位階質詢大法官被提名人陳慈陽。針對刑法及民法對兒少性侵受害者的期限設定,陳慈陽說,「可能有違憲之虞」,在立法者尚未填補立法漏洞前,大法官可以先行填補,但最後還是要尊重大院的明確規定。
郭昱晴質詢時表示,憲法法庭從去年停擺至今,而其中95%聲請釋憲的都是人民,是人民聲請自立救濟的最後一道防線,而憲法法庭卻仍舊在癱瘓中。陳慈陽說,各國憲法訴訟法規定中有原則及例外規定,但這次修法中沒看到,所以纔會看到對人民權利保障的中斷。
郭昱晴以近期新北土城家暴命案爲例,指出受害者明明已有保護令,卻仍遇害,反映目前保護令實效與羈押裁定機制存在重大落差。她進一步詢問,現行羈押制度是否對憲法保障「人身安全」失靈?「比例原則」是否應讓位於「被害人保護優先」?家暴案件中常涉及兒童,「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在憲法中是否具有實質拘束力?羈押制度對被害人保護不足構成違憲,大法官有介入空間?
陳慈陽迴應,憲法保障人權的過程制度與配套,國家該負起保護義務,會透過行政與立法協力制定法規執行。修法要透過配套針對漏洞加以填補,這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我贊成針對實務補充法律的漏洞」。
陳慈陽認爲,兒童利益是憲法保障的重要法益,兒童沒有反抗能力,因此在保障上要更加強化,主管機關要有強化積極作爲。大法官判決是補充立法的不足,但最後還是希望透過立法機關訂定法律來補足漏洞。
郭昱晴接着就兒少性侵害詢問,許多兒少被害人在內心長期恐懼,或權力不對等下,往往無法在時效內揭露真相或主張權利。法律對性侵被害人設時效,是否違反憲法第16條的訴訟權與人格尊嚴?若有被害人主張時效制度違憲,大法官是否可以透過釋憲給予更彈性的法律解釋?現行求償期限是否忽略兒少被害者的特殊狀況與求償能力,進而造成實質侵害?
陳慈陽表示,起訴期限問題是否國家要更進一步補救,這是大院權責,希望大院能更積極補足。刑法及民法對兒少性侵受害者的期限設定,「可能有違憲之虞」。在立法者尚未填補立法漏洞前,大法官可以先行填補,但最後還是要尊重大院的明確規定。
陳慈陽也表示同意,求償期限忽略了兒少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跟被害人自主求償能力的限制,對求償權利造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