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孃控小三「睡我老公10年」 法官打臉:早知情…已過2年時效

臺北一名醫師孃小美(化名)在丈夫阿德(化名)過世後,驚覺丈夫與音樂老師阿芳(化名)長達近18年的婚外情。(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北一名醫師孃小美(化名)在丈夫阿德(化名)過世後,驚覺丈夫與音樂老師阿芳(化名)長達近18年的婚外情,氣得對阿芳提告求償200萬元。然而,臺北地院審理後發現,醫師孃早在丈夫病重時,就曾用丈夫手機傳訊痛罵阿芳「坐我的車,睡我的男人」、「妨害配偶權10年」,法官據此認定她當時已知情,卻遲了2年多才提告,請求權已超過2年時效,最終判她敗訴。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醫師孃小美主張,她與醫師阿德於民國81年結婚,阿德卻於94年起與阿芳發展婚外情,兩人親密出遊、約會,行爲超越一般友誼,嚴重破壞她婚姻圓滿,因此依侵害配偶權向阿芳求償200萬元精神撫慰金。

對於婚外情,阿芳並不否認,但她拿出關鍵證據反擊。阿芳抗辯指出,阿德於111年3月5日住院開刀後,兩人就未再聯絡。而小美早在111年4月就接管阿德手機,並以阿德的LINE聯繫她,要求處理投資款項。更關鍵的是,小美於111年6月27日曾用阿德手機傳送長篇簡訊給她,內容提及「過去10年你明知他爲有婦之夫,還跟他到處遊山玩水,開房做愛」、「你妨害我的配偶權妨害了10年」等語。

阿芳據此主張,小美最晚在111年6月27日就清楚知道損害來源與對象,卻拖到114年2月14日才提告,明顯已超過民法規定的2年請求權時效。

法官當庭勘驗簡訊內容,發現小美在簡訊中詳述阿芳與阿德出遊、甚至阿芳家人也受惠等細節,與她起訴時提出的照片內容吻合。法官認爲,這些辛辣字眼顯示小美當下已掌握侵害事實,時效應從該日起算。

小美雖辯稱,她是直到114年1月1日仔細查看丈夫手機內容,才發現具體事證。但法官未採信,指出簡訊內容已充分證明她早已知情,且時效完成後阿芳依法抗辯拒絕給付,屬於權利正當行使,不違反誠信原則。

法院最終認定,小美的請求權確實已罹於時效,判決駁回她的請求。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