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妻揪小王開房激戰 尪靠「舊手機」捉姦獲賠20萬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一名人夫控訴,妻子小花(化名)與男子阿哲(化名)發生婚外情,兩人不僅相約入住飯店,還在車上親密討論性行爲過程,他是透過車輛行車記錄器、小花的舊手機才知道此事,憤而決定對兩人提告求償100萬元。雖然小花和阿哲均矢口否認逾矩,但並未獲得臺中地院法官採信,日前仍被判處應連帶賠償人夫20萬元較爲適當。
▲人夫控訴妻子小花在分居且尚未離婚之前,就與阿哲發生不正當男女交往關係。(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人夫在判決書中主張,妻子小花(現已離婚)在今年初突然開始對他冷淡、疏遠,並於4月提出離婚,他在6月檢視行車記錄器時,意外發現小花曾和阿哲一同前往飯店入住,隔天還在車上親密討論發生性行爲的過程;接着,他又在小花放置於家中的舊手機裡,發現兩人的曖昧對話紀錄,內容宛如情侶,不僅互訴情愛,還相約出遊,顯然已經侵害到他的配偶權,因而決定對兩人提告求償100萬元。
小花則辯稱,丈夫未經同意擅自登入她的通訊軟體帳號取得對話紀錄,已經侵害到她的隱私權,屬於不法取證,不能當作證據;況且,她和阿哲是在分居之後認識的,兩人只是一般朋友,車上那些對話僅是玩笑閒談,兩人並無做出任何逾矩行爲。
阿哲也表示,他是透過網路交友軟體認識小花,相識時間短暫,對於小花的過往婚姻狀況、背景都不太瞭解,根本不知道對方已婚,他主觀上沒有侵害人夫配偶權的故意或過失。
不過,臺中地院法官認爲,人夫和小花原本是夫妻,小花將舊手機放在家中,應當可以預見人夫有可能取得手機內的資料;再者,目前並無證據可以證明人夫是透過暴力手段或妨害小花的行動自由等嚴重侵害人權手段取證,因此難認這些對話紀錄證據的取得違反比例原則。
法官接着指出,在小花和阿哲的對話紀錄中,兩人曾提及「我婆婆」、「孩子的爸」等用語,可見阿哲當時應當已經知道小花是有配偶之人。
最終,法官沒有采信小花和阿哲的說詞,考量到雙方的學經歷、財產狀況等因素,裁定兩人應連帶賠償人夫20萬元較爲適當,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