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手機曝婚外情!尪驚見親密對話揭妻與小王不倫戀10年
阿德因手機損壞,使用妻子汰換的舊手機時,竟意外發現妻子與阿勇(化名)長達10年的婚外情。(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新竹一名男子阿德(化名)與妻子小美(化名)結婚多年,育有一子,原本家庭生活美滿,不料去年3月間,阿德因手機損壞,使用妻子汰換的舊手機時,竟意外發現妻子與阿勇(化名)長達10年的婚外情,兩人不僅多次發生性行爲,還曾帶着孩子一同出遊,甚至直到111年間仍有親密對話。阿德憤而提告,向阿勇求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臺北地院審理後,判阿勇應賠償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阿德主張,他與妻子小美於94年結婚,育有一子,婚姻生活原本穩定。直到113年3月,他因手機損壞,使用妻子舊手機時,赫然發現妻子與阿勇的對話紀錄,內容顯示兩人自101年起就有不正常交往關係,期間多次發生性行爲,阿勇還曾帶着妻子及孩子出遊,兩人親密互動持續至106年,甚至111年7月間仍有聯繫,對話中還互表愛意及思念。阿德認爲,阿勇的行爲嚴重侵害他的配偶權,導致他精神上承受巨大痛苦,因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向阿勇求償100萬元。
對此,阿勇辯稱,他於101年間與小美相識時,並不知道對方已婚,且兩人交往已逾10年,阿德的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他還強調,配偶權並非憲法或法律明文保障的權利,婚姻關係應以「人格自主」爲基礎,而非「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幸福」。即使阿德有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幸福之利益,也應優先保障他的性自主決定權,因此他的行爲並未侵害阿德的身分法益,阿德無權請求賠償。
法院審理後認爲,婚姻關係受憲法及法律制度性保障,具有排他性,配偶間因婚姻關係互負誠實義務,違反此義務者,構成對配偶身分法益之侵害。根據阿德提出的證據,包括戶口名簿、阿勇與小美的親密合照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顯示阿勇與小美於101年至106年間有逾越一般異性友人的親密行爲,甚至111年間仍有曖昧對話。
法院指出,阿勇雖辯稱不知小美已婚,但小美曾帶着孩子與阿勇出遊,且阿勇大學畢業,具備相當智識能力及社會歷練,應不難發現小美已婚。此外,阿勇與小美的對話紀錄中,兩人互傳「你想我嗎?」、「愛你」等親密訊息,已明顯逾越普通朋友關係,構成對阿德配偶權的侵害。
法院審酌阿德研究所畢業,月薪約8萬至9萬元;阿勇大學畢業,月薪約10萬元,並綜合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蔡男侵害行爲的持續期間、態樣及對阿德婚姻生活的影響,認定阿德得請求的精神慰撫金以30萬元爲適當,逾此範圍之請求不予准許。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