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過戶9年竟能追回百萬?律師披露'超長訴訟時效'突破
(爲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爲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繫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背景
林宇與林悅是兄妹,林悅和陳先生爲夫妻。位於北京市昌平區A 號的房屋原本登記在林宇名下,之後因房屋的買賣、贈與以及款項支付等問題,雙方產生糾紛,最終鬧上法庭。
二、案件詳情
合同簽訂與房屋過戶
2010 年 6 月 11 日,林宇作爲出賣人,與買受人林悅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格爲 1035000 元,不過支付日期一欄爲空白。就在同一天,涉案房屋轉移登記到了林悅名下。
贈與協議出具
2018 年 7 月 11 日,陳先生爲林宇出具了一份贈與協議,表明將林悅名下的 A 室贈與林宇,並且承諾無條件配合還貸、解押、過戶等手續。
催款通知
2019 年 4 月 4 日,林宇向林悅、陳先生郵寄了《通知書》,催促他們支付購房款,同時表示如果在規定期限內沒有支付全部房款,將解除與他們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並要求他們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雙方主張
林宇主張:簽訂合同後,林悅和陳先生一直沒有支付購房款。2018 年,林悅和陳先生打算移民美國,便與他商量不再支付購房款,而是通過贈與的方式將涉案房屋重新轉移登記到他名下,陳先生也爲此出具了贈與協議,但此後對方一直沒有履行將房屋轉移登記的義務。
陳先生主張:涉案房屋雖然原本登記在林宇名下,但購房款80 餘萬元都是由他支付的,實際上是借林宇的名義購買。他還稱贈與協議是被迫簽訂的,並且表示已經通過將某地 102 平方米房屋贈與林宇、將 M 公司 5% 的股權贈與林宇之子的方式,以物抵債付清了購房款。
林宇迴應:自1998 年起,他就在林悅、陳先生開辦的公司擔任會計,但一直未收到工資,林悅、陳先生爲購買涉案房屋出資的部分,是對他工資收入的補償。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時,涉案房屋市值 300 餘萬元,扣除林悅、陳先生已支付的購房款後,雙方協商將購房款確定爲 1035000 元,同時強調某地的房屋及 M 公司的股權與本案購房款毫無關係,並未用於抵扣。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被告林悅、陳先生在本判決生效後的十日內,支付原告林宇購房款1035000 元及利息。
四、案件分析
合同效力層面
林宇與林悅簽訂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願的體現,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所以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都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林悅購買涉案房屋時,與陳先生是夫妻關係。陳先生知曉林宇與林悅簽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以及約定的購房款數額,並且沒有提出異議,後來還出具了贈與協議,這些情況應當視爲陳先生對林悅的代理行爲進行了追認。因此,涉案房屋應被視爲是由林悅、陳先生共同向林宇購買,那麼支付購房款的義務就應由他們二人共同承擔。
贈與協議爭議
陳先生聲稱贈與協議是被迫簽訂的,然而卻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來證明這一點,所以法院對他的這一抗辯意見不予採信。
以物抵債主張
陳先生提出以以物抵債的方式付清了購房款的抗辯意見,但缺乏相應的證據來佐證,而且林宇也不認可,所以法院對他的這一主張同樣不予採信。
五、勝訴辦案心得
證據收集整理
在本案中,證據起到了關鍵作用。林宇提供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通知書》以及贈與協議等重要證據,爲他的訴求提供了有力的支持。這表明在處理類似案件時,一定要注重證據的收集與整理,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法律關係把握
準確理解和把握法律關係是勝訴的基礎。在本案裡,明確合同的效力以及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從法律的角度深入分析案件事實,爲最終勝訴奠定了堅實的基礎。這提示我們在處理案件時,要深入研究相關法律法規,準確運用法律條文來支持自己的觀點。
應對抗辯意見
面對對方提出的各種抗辯意見,比如脅迫簽訂協議、借名買房、以物抵債等,要善於找出對方證據不足的關鍵問題進行反駁,以此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實際辦案過程中,需要對對方的抗辯意見進行仔細分析,從證據和法律規定兩個方面進行有力迴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