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遺囑執行人辦股票過戶難 宜鬆綁
實務上遺囑執行人難以履行其法定職務,反而讓股代有越俎代庖之機,常出現股代「阻撓」遺囑執行人執行任務的荒謬情事。圖/Pixabay
「遺囑執行人」依法有管理遺產與執行遺囑的必要行爲,例如請求佔有人返還遺產、處分遺產等權利,但現行法規下,遺囑執行人在申請股票過戶時,須提供「全體繼承人」身分證明或印鑑證明等資料始能辦理,造成實務上遺囑執行人難以履行其法定職務,反而讓股代有越俎代庖之機,常出現股代「阻撓」遺囑執行人執行任務的荒謬情事,金管會實有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必要。
《民法》規定,遺囑執行人有權管理遺產並執行遺囑,且繼承人不得妨礙其職務或對遺產進行處分,也就是說,與遺囑有關的遺產,其管理與處分權應歸屬遺囑執行人。
法務部也多次函釋指出,爲確保遺囑執行人得圓滿順利執行其職務,以實現遺囑人之意思,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併爲執行遺囑上必要行爲,無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且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應以自己名義爲之。
而管理遺產並執行遺囑必要行爲包括:請求佔有人返還遺產、償還債務、申報遺產稅,分配遺產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的費用,亦由遺產中支付。因此若遺產中無足夠現金,遺囑執行人可變賣遺產,或用實物抵繳方式以支付遺產稅、償還債務及支付執行遺產之相關費用。
因此照理說,遺囑執行人得持遺囑及證明遺囑執行人身分的文件,向股代申辦股票繼承流程,要求股代將股票交付至指定之證券帳戶,以利執行遺囑,包括變賣股票,用以支付稅金、償還債務費用。
然而目前股代依《股務處理準則》作業,要求遺囑執行人須提出全體繼承人資料,方能辦理股票繼承流程,實已違反民法規定。實務上常見繼承人下落不明,或不願配合辦理,或居住國外未有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以致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或須曠日廢時。
實務常見謬誤尚有:股代拒絕將股票交付至指定帳戶,反要求股票須依遺囑規定比例轉入各繼承人帳戶。股代以遺囑執行人身分自居,越過遺囑執行人,逕行遺產分配,不顧遺囑執行人可能變賣股票,清償債務繳納稅金,剩餘方照遺囑分配遺產。股代越俎代庖以遺囑執行人自居,使遺囑執行人無法變賣股票,清償債務繳納稅金,嚴重妨礙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及執行遺囑。《民法》早已明訂遺囑執行人制度,遺囑執行人視爲「繼承人的代理人」,明確遺囑執行人可以自己名義,獨立處理遺產事宜。但股代卻以一紙行政命令限制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不但違反遺囑執行人制度的立法精神,且恐有違法疑慮。
金管會證期局宜儘速檢討《股務處理準則》第24條,增訂適用條文以明確規範遺囑執行人於提供遺囑、遺囑執行人身分證明等文件後,即可獨立申請股票繼承及過戶程序。此外,也應一併規範,明訂股代應配合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權責,阻止前述違法亂象。
遺囑執行人爲實現被繼承人遺志所設立,應可獨立執行申報遺產稅、請求返還股票、清償債務等,不應被股代作業流程所限制。證期局若能正視問題並修正作業準則,將有助於我國繼承製度之健全運作與被繼承人意思之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