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股票出借鬆綁
證交所針對此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爲讓各項授信業務規範一致,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6條內容:明定客戶爲自然人者,簽訂「證券商出借有價證券予客戶」契約,客戶應年滿20歲並具有完全行爲能力;簽訂「證券商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契約者,不在此限。
二、自然人爲辦理出借與證券商簽訂「證券商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契約者,因不具授信性質且無年齡限制,因而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7條,增訂未成年人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之作業方式。
即客戶爲未成年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客戶本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客戶尚未領取國民身分證者,得以戶口名簿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