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對退票停買大鬆綁 3條件可豁免股票停止買賣

證交所爲合宜對上市公司因票據債務爭議致生存款不足退票情事之處置,修正證交所「營業細則」相關條文。

證交所此次修法主要考量上市公司倘若與執票人就票據債務遇有爭議,且就票據原因法律關係,已提起訴訟或提付仲裁,應給予上市公司一定合理期間完成恢復交易方法,以避免上市公司因訴訟進行致無法及時完成,經證交所對該上市公司爲停止買賣之處置。

此次修法有三大重點:

一、倘若上市公司因退票遭列變更交易方法,自列變更交易方法後次一營業日起,只要:1.三個月內檢附法院就退票票據所爲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2.並完成強制執行程序;3.及就票據原因法律關係已提起訴訟或提付仲裁相關證明文件,經證交所同意者,就得豁免適用停止買賣。

二、另衡酌司法審理程序期程及保障市場秩序,增訂適用第一目但書規定之上市公司,若無法於變更交易方法後之次一營業日起三年內完成補正程序者,證交所應停止其上市有價證券買賣。

三、若上市公司取得確認票據無效、無清償票款義務之法院判決或仲裁判斷或其已依確定判決或仲裁判斷實際清償票款者,增列爲得恢復交易方法之事由。

證交所強調,上述修正除了上市也司,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均一體適用,將修改相關法規後,陳報主管機關同意後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