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男子非洲染瘧疾亡!家屬申請保險金遭拒 法院竟判「敗訴」
嘉義陳姓男子前往非洲奈及利亞期間,遭蚊蟲咬傷感染瘧疾返國後死亡,家屬申請理賠遭拒提告給付保險金,臺南高分院判決陳家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嘉義陳姓男子前往非洲奈及利亞期間,遭蚊蟲咬傷感染瘧疾返國後死亡。由於他生前在2家保險公司投保意外險、壽險,但家屬申請理賠遭拒提告給付保險金。儘管家屬主張,被狗咬罹患狂犬病,金管會已認定應該理賠,與此案情況一致;但法官認爲,瘧疾屬法定傳染病,蚊子只是媒介,與動物攻擊直接導致死亡的情況不同,不符合保險契約中「非由本身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的意外定義,一、二審均判陳家敗訴,可上訴。
陳男於2000年12月向富邦人壽公司投保終身壽險附加安泰意外傷殘保險,並於2020年12月變更意外身故保險金爲55萬元;又於2022年12月向富邦產物保險公司投保300萬元意外傷害險。
2023年10月16日陳男前往奈及利亞,同年11月25日返國後,同年11月30日前往嘉義長庚醫院急診,隔天接受抽血檢驗,被診斷爲瘧疾,並於同年12月2日死亡,診斷證明書欄記載「在非洲意外遭蚊蟲咬傷導致惡性瘧疾合併多器官衰竭」。不料,陳男家屬向2家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拒,於是向嘉義地院提起給付保險金之訴。
保險公司主張,根據最高法院的2件判例,均認定「細菌感染」導致的死亡屬疾病,並非意外傷害事故;加上世界衛生組織也認爲,瘧疾可以透過服用藥物預防,傳播方式爲透過瘧蚊叮咬傳播瘧原蟲致影響身體健康,因具有高度傳播性,也被我國列爲《傳染病防治法》第二級傳染病。
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也建議,前往瘧疾傳染高風險地區應事先預防用藥,且瘧蚊叮咬並非直接造成傷害,而是瘧原蟲進入血液後繁殖,併產生組織分裂體釋入血液,引發瘧疾,並非因病媒蚊叮咬直接致成傷害。
保險公司說,陳男前往瘧疾高風險地區的奈及利亞,本得預見有感染風險,卻未先行服用預防藥物,使自己暴露於感染瘧疾的高度風險中,感染瘧疾並非不可預見。另外,陳男死亡結果系因瘧蚊叮咬,傳染途徑明確,後續因感染瘧原蟲後產生的惡性瘧,又引發敗血性休克,因腦性瘧病腦水腫而多重器官衰竭死亡,因此他死亡的原因並非意外傷害事故,而是因疾病導致死亡,家屬請求給付保險金,於法無據。
一審也認爲,家屬雖主張狂犬病亦是法定傳染病,屬疾病的一種,但金管會卻認定,被保險人的治療或身故與感染的病症有關,保險公司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與此件狀況一致;但人體因蟲媒叮咬感染傳染病,雖具有外來性,但較被動物攻擊致受傷或死亡,乃直接導因於該生物的攻擊行爲,或該生物所注入人體的毒素直接導致,蟲媒傳染的傳染病,蟲媒僅爲媒介性質,人體所受的傷害或死亡,系導因於蟲媒所媒介的病毒、細菌,而非攻擊行爲或生物本身的毒素,因此瘧疾與動物類的外來攻擊並不相同,難以比附援引。
一審認爲,單純遭蚊蟲叮咬並不會致人死亡,陳男的死亡系因遭被感染且具傳染能力的雌性瘧蚊叮咬而感染瘧原蟲罹患瘧疾死亡;鑑於感染瘧疾致殘廢或死亡,都是因爲疾病死亡或殘廢,與保險契約所載「非由本身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定義不合。
另外,如果遭病媒蚊叮咬傳染的疾病都屬意外事故,則流感等呼吸道疾病均可屬之,將導致意外傷害事故與健康保險疾病無從區分,據此判決陳家敗訴。陳家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也認同一審的看法,判決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