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AMC迎監管新規 行業合規經營水平將提高

本報記者 楊 潔

7月15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了《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提出,《辦法》出臺是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的有力舉措,有助於完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管制度,引導行業提高風險管理和合規經營水平,夯實可持續發展基礎。

根據《辦法》,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地方AMC)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從事金融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等業務的地方金融組織。地方AMC從事金融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須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公佈名單。

自2014年原銀保監會公佈首批地方AMC名單開始,經過十餘年的發展,地方AMC已經發展爲區域金融安全網的重要一環,在化解區域金融風險、服務實體經濟、紓困實體企業等方面作出了較大貢獻。

“《辦法》是地方AMC首部統一監管規章。該辦法延續了嚴監管的基調,對地方AMC的發展進行全方位的規範。”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楊海平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辦法》的核心亮點在於,明確了地方AMC的監管框架,以及業務範圍、業務經營的區域,指出了主責主業。同時,還明確了地方AMC公司治理結構、內控體系以及風險管理體系建設重點。

一家地方AMC相關人士對記者表示,《辦法》對地方AMC未來展業具有重要的指導和參考意義,未來,地方資產管理行業規範程度將有所提升。

在經營業務方面,《辦法》明確,地方AMC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業務:收購、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受託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擔任破產管理人或者破產清算組成員;諮詢顧問;對已持有的資產追加投資;市場化債轉股;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和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同意開展的其他業務。

此外,《辦法》還劃定了經營紅線,明確地方AMC不得從事以下行爲:與轉讓方及其關聯方約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諾,或者要求不良資產轉讓方承擔顯性或者隱性回購義務;幫助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虛假出表掩蓋不良資產、美化報表,爲規避資產質量監管提供通道;收購虛構資產和無真實交易背景的債權資產,或者以收購不良資產名義爲企業、項目提供融資;違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相關政策,爲融資平臺提供融資通道,以任何形式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向任何單位或個人違規輸送利益,或者協助任何單位或個人逃廢債務。

“《辦法》設定了展業紅線,杜絕了地方AMC虛假出表等展業亂象,成爲地方AMC業務轉型升級的重要基礎。”楊海平表示,基於新規的出臺,地方AMC要對自身發展戰略和業務策略進行重檢,加快業務轉型與能力建設;積極與外部機構聯動,創新投行化處置不良資產的業務模式。

“近年來,金融監管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持續完善並規範不良資產管理行業相關制度,不斷要求地方AMC迴歸主責主業。未來,行業迴歸主業、迴歸本地將是大趨勢。”前述某地方AMC人士表示。

在楊海平看來,《辦法》將推動地方AMC進一步深耕區域市場,圍繞金融不良資產經營這一主業,升級業務模式。與此同時,推動地方AMC提升內控管理、合規管理水平,在合規框架下探索多種模式,在盤活資產、服務實體經濟等方面發揮獨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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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證券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