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劃定紅線!地方AMC或即將迎來重磅監管新規

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地方AMC”)或即將迎來重磅監管新規。

《中國經營報》記者日前從業內獨家獲悉,監管方面正在就《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地方AMC徵求意見,多家不同地區的地方AMC內部人士均向記者確認,其所在公司已收到《徵求意見稿》。

2024年8月,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金融監管總局”)曾披露了一項答覆,內容主要回答了關於鼓勵支持壯大省級AMC有效處置中小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建議。其中提到,金融監管總局正在會同財政部等部門研究制定地方AMC監管辦法。

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答覆,當前全國地方AMC行業規模差異較大。截至2023年年末,全國地方AMC共60家(目前爲59家),行業實收資本合計2646億元,總資產合計11239億元;平均實收資本44億元,平均總資產187億元。

記者獲得的《徵求意見稿》原文顯示,監管方面要求地方AMC不得從事以下五種行爲:一、與轉讓方及其關聯方約定本金保障和固定收益承諾,或者要求不良資產轉讓方承擔顯性或者隱性回購義務,或者在轉讓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外簽訂達成影響資產和風險真實性完全轉移的改變交易結構、風險承擔主體及相關權益轉移過程等的協議、約定;二、幫助金融機構虛假出表掩蓋不良資產,爲金融機構規避資產質量監管提供通道;三、收購虛構資產和無真實交易背景的債權資產,或者以收購不良資產名義爲企業、項目提供融資;四、爲融資平臺公司提供融資通道,增加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五、向任何單位或個人違規輸送利益,或者協助任何單位或個人逃廢債務。

此外,監管方面在多方面強化了對地方AMC的監管要求。

比如,在強化股東監管方面,《徵求意見稿》要求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爲主要股東入股地方AMC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已經控股一家的,不得再入股其他地方AMC。禁止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地方AMC股權,地方AMC股東不得虛假出資循環出資、抽逃出資。

同時,要求地方AMC應當建立和完善股東股權管理制度,加強股東股權管理,規範股東行爲。地方AMC股東除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履行股東義務外,還應當承諾承擔以下股東義務:一、如實向地方AMC告知財務信息、股權結構、入股資金來源、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投資其他金融機構或地方金融組織等信息;二、地方AMC發生重大案件、重大風險事件或重大違規行爲的,配合地方金融管理機構開展調查和風險處置;三、在必要時向地方AMC補充資本,在地方AMC出現流動性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四、不濫用股東權利干預公司經營管理,損害地方AMC、其他股東及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五、不違規侵佔地方AMC財產。

在展業區域限制方面,《徵求意見稿》要求地方AMC應當立足本地,在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金融不良資產收購業務,原則上不得跨區域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和金融監管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計劃單列市地方AMC確有需要將金融不良資產收購業務拓展至全省範圍的,需經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同意。

“本條所稱的‘在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以轉讓方或者債務人所在地爲標準判斷。根據監管需要和公司業務風險情況,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暫停地方AMC跨省(區、市)開展非金融不良資產業務或者限定跨省(區、市)開展非金融不良資產業務的規模或者比例。”《徵求意見稿》同時明確。

在主業佔比方面,提出地方AMC近三年年均收購金融不良資產投資額佔新增投資額的比重應當不低於30%。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地區金融不良資產市場規模、市場競爭等情況,適當提高前款要求的金融不良資產收購金額年均佔比。

同時,《徵求意見稿》還對地方AMC旗下設立子公司的限制,要求地方AMC原則上不得投資設立子公司,爲不良資產收購管理處置設立的除外。對於已設立的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子公司,地方AMC應當制定退出計劃,在過渡期內按計劃穩妥處置。

據記者此前梳理,部分地方AMC旗下持有商業保理、融資租賃、私募基金、供應鏈金融服務融資擔保等類金融機構股權,按照《徵求意見稿》這些子公司股權或面臨處置壓力。

另外,《徵求意見稿》還明確監管可以要求地方AMC退出的情形。地方AMC存在“監管指標嚴重達不達標的;違法違規經營且情節較重的;偏離主業發生重大經營風險的;發生債務違約且資不抵債的;自本辦法公佈實施之後無正當理由連續兩年未開展金融不良資產收購的”情形的,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在徵求金融監管總局意見後,可以提請金融監管總局,不再將其列爲金融不良資產合格受讓對象。

地方AMC出現上述情形,金融監管總局認爲其不適宜繼續開展金融不良資產收購處置業務的,也可以通知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不再向其轉讓金融不良資產。

“對於不再作爲金融不良資產合格受讓對象的地方AMC,由金融監管總局向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公佈名單,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督促其變更名稱與經營範圍。”《徵求意見稿》明確。

(編輯:夏欣 審覈:何莎莎 校對:翟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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