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出臺,助力地方AMC規範化專業化發展丨曾剛專欄

曾剛(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首席專家、主任)

近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正式發佈《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簡稱“地方AMC”)自2012年設立以來,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發展歷程,在化解區域性金融風險、處置不良資產、支持實體經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在快速發展過程中,部分地方AMC也出現了業務泛化、風險積累、監管套利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影響了地方AMC自身的健康發展,也對區域金融穩定構成了潛在威脅。《辦法》正是在這一背景下,爲地方AMC的高質量發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地方AMC快速發展但面臨諸多挑戰

地方AMC十餘年的發展歷程,既是我國金融體系不斷完善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不斷提升的生動體現。客觀分析其發展現狀,有助於更好地理解《辦法》出臺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地方AMC的快速發展首先體現在規模的顯著增長上。截至目前,全國先後成立59家地方AMC,覆蓋除西藏外的所有省份,機構總資產規模已超過萬億元,爲區域金融風險防範提供了重要的支撐。

在規模壯大的同時,地方AMC的不良資產處置能力也在顯著提升。據統計,地方AMC累計處置不良資產規模超過5萬億元,反映了地方AMC在化解銀行業不良資產、盤活存量資產、支持實體經濟融資等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

作爲立足本地的專業化機構,地方AMC在服務區域經濟發展方面也表現突出。它們深度參與區域經濟發展,在服務地方政府債務化解、支持產業結構調整、促進企業轉型升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這種區域化的服務特色,使得地方AMC能夠更好地瞭解當地經濟金融狀況,提供更加精準的專業服務。

儘管取得了快速發展,但地方AMC在發展過程中也面臨諸多挑戰,亟須制度規範。業務邊界模糊是地方AMC面臨的首要挑戰。實踐中,部分地方AMC偏離不良資產處置的主業,過度涉足房地產、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甚至成爲一些地方政府的“準財政工具”。這類業務泛化不僅背離了地方AMC的設立初衷,也增加了其經營風險。

風險管理薄弱是另一個突出問題。一些地方AMC風險管理體系不健全,對集中度風險、流動性風險、關聯交易風險等關鍵風險點缺乏有效控制。特別是在快速擴張過程中,部分地方AMC過度追求規模增長,忽視了風險控制,導致潛在風險不斷積累。這種風險管理的薄弱不僅威脅到地方AMC自身的經營安全,也可能對區域金融穩定造成衝擊。

盈利模式單一的問題也日益凸顯。多數地方AMC主要依靠傳統的收購處置業務盈利,缺乏可持續的盈利模式。隨着不良資產市場競爭的加劇和處置難度的增加,這種單一的盈利模式面臨較大的挑戰。同時,一些地方AMC爲了維持盈利水平,不得不承擔一些風險較高的業務,這進一步加劇了其經營風險。

人才隊伍不足是制約地方AMC發展的重要因素。地方AMC普遍缺乏專業的不良資產處置人才,特別是在風險識別、資產定價、處置策略制定等關鍵環節,專業人才的缺乏直接影響了業務質量和效率。這種人才短缺不僅制約了地方AMC的業務發展,也影響了其風險管理能力的提升。

監管體系的仍待進一步完善也是一個重要問題。地方AMC作爲準金融機構,此前缺乏統一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不同地區、不同機構的監管要求存在差異,這爲監管套利提供了空間。同時,監管責任的不明確也影響了監管效果,不利於潛在風險問題的及時有效處置。

爲AMC發展作出系統性制度安排

面對地方AMC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和挑戰,《辦法》從功能定位、業務邊界、風險管理、監管體系等多個維度進行了系統性的制度安排。

一是明確功能定位:從追求規模到服務大局。《辦法》明確了地方AMC“以防範化解區域性金融和實體經濟風險爲主要經營目標”的功能定位。

這一定位首先糾正了部分地方AMC過度追求規模擴張和盈利增長的發展偏向。在過去的發展過程中,一些地方AMC過分關注資產規模的增長和短期利潤的實現,而忽視了其應當承擔的風險化解和金融穩定功能。《辦法》的這一定位有助於引導地方AMC迴歸本源,將注意力重新聚焦到不良資產處置和風險化解上來。

其次,這一定位強化了地方AMC的社會責任。作爲具有準公共屬性的專業機構,地方AMC不應單純追求商業利益,而應承擔維護區域金融穩定、服務實體經濟發展的社會責任。這種責任的強化,有助於地方AMC在經營決策中更好地平衡商業利益和社會效益,實現可持續發展。

再次,這一定位突出了地方AMC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要求。通過化解金融風險、盤活不良資產,地方AMC能夠幫助金融體系釋放被佔用的金融資源,爲實體經濟發展創造更好的金融環境。

二是劃定業務邊界:從泛化經營到專業聚焦。《辦法》對地方AMC的業務範圍進行了明確規定,特別是提出了“近三年年均收購金融不良資產投資額佔新增投資額的比重不低於30%”的量化要求。

這一量化要求確保了地方AMC將主要精力和資源投入到不良資產處置這一核心業務上。通過設定具體的比例要求,避免了地方AMC業務過度泛化的問題,有助於其形成專業化的競爭優勢。同時,這一要求也爲監管部門評估地方AMC業務合規性提供了客觀標準。

專注於主營業務的要求,不僅有助於地方AMC積累專業經驗,提升不良資產處置的專業能力和效率,也有助於其建立更加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當業務範圍相對集中時,地方AMC能夠更好地識別和控制相關風險,提升風險管理的精準性和有效性。

《辦法》同時明確了地方AMC不得從事的業務活動,構成了經營的“負面清單”。這些禁止性規定包括:不得通過虛假交易幫助金融機構掩蓋不良資產真實狀況,這直接針對了當前監管中發現的突出問題;不得爲融資平臺公司等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體現了中央對地方債務風險防範的堅定決心;不得從事放貸、擔保、房地產開發等業務,明確了地方AMC與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邊界。

禁止性規定的設立,不僅爲地方AMC的合規經營提供了明確指引,也有助於防範監管套利行爲,維護金融市場的良好秩序。通過明確的業務邊界,地方AMC能夠更好地專注於自身的核心業務,避免與其他金融機構形成不當競爭。

三是強化風險管理:從粗放經營到精細管控。《辦法》建立了較爲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涵蓋了集中度風險、流動性風險、關聯交易風險等多個重要方面。

集中度風險管理方面,《辦法》規定地方AMC對單一客戶的投融資餘額不得超過自身淨資產的10%,對單一集團客戶的投融資餘額不得超過自身淨資產的15%。這些限制有效防範了過度集中的風險,促使地方AMC在業務開展中注重風險分散,降低單一客戶或集團的風險敞口。這種集中度限制的設立,不僅有助於地方AMC建立更加穩健的業務結構,也能夠防範因客戶集中而可能產生的系統性風險。

流動性風險管理方面,《辦法》要求地方AMC的優質流動資產不低於未來30天內淨資金流出,這一規定借鑑了銀行業流動性覆蓋率(LCR)的監管理念。這種前瞻性的流動性管理要求,有助於地方AMC提前識別和防範流動性風險,確保在市場波動時能夠維持正常的經營活動。同時,這一要求也促使地方AMC建立更加科學的資產負債管理體系,提升流動性管理的專業化水平。

關聯交易風險管理方面,《辦法》規定地方AMC全部關聯方債權投資餘額不得超過上季末淨資產的50%,同時要求關聯交易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這些規定有助於防範關聯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利益輸送和風險轉移,保護地方AMC的獨立性和各方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槓桿率管理方面。《辦法》規定地方AMC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其淨資產的3倍,這一限制有效防範了過度負債經營的風險。通過控制槓桿率,不僅能夠降低地方AMC的財務風險,也有助於其建立更加穩健的經營模式,避免過度依賴外部融資。

四是完善監管體系:從分散管理到協同監管。《辦法》確立了“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負總責、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協同配合”的監管體制,這一監管體制的創新,既體現了屬地監管的優勢,也確保了監管標準的統一性,是新監管體系下監管協調方面的重要創新。

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作爲屬地監管主體,更貼近市場,瞭解當地實際情況,能夠及時發現和處置風險問題。同時,屬地監管也有助於加強監管部門與地方AMC的溝通協調,提升監管效果。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的協同配合,則確保了監管的專業性和統一性。通過制定統一的監管規則和標準,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能夠確保各地監管標準的一致性,防範監管套利行爲。同時,這種協同配合也有助於提升監管部門的專業能力,提高監管效率。

在具體監管職責分工方面,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承擔設立審批、日常監管、風險處置等核心職責,體現了屬地監管的責任擔當。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則負責規則制定、業務指導、統籌協調等職能,確保監管工作的專業性和統一性。這種明確的職責分工,有助於避免監管真空和監管重疊,提升監管效率。

總體上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正式出臺,標誌着地方AMC行業進入規範化、專業化發展的新階段。展望未來,隨着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深入推進和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不良資產處置的需求將持續存在,地方AMC作爲這一領域的重要參與者,也將迎來更多的發展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