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的解釋「不具憲法位階」! 立院法制局長領銜提出報告
立法院法制局近日公佈由局長郭明政領銜的「重複立法作爲憲政對話-論國會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的界限」報告,認爲憲法法庭判決及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不能等同憲法。(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法制局近日公佈由局長郭明政領銜的「重複立法作爲憲政對話-論國會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的界限」報告,認爲憲法法庭判決及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不能等同憲法,無法限制未來國會立法形成自由,且德國、美國司法實務及學說亦有肯認立法者爲使法秩序適應社會變遷要求,國會制定或修正之法律被宣告違憲後,得重新制定、修正內容近似原有法律之見解。
法制局報告關注立法機關可否重新制定已被認定違憲之法律,指德國憲法學界主流見解認爲立法機關可以重新制定已被認定違憲之法律,有從憲法裁判機關的功能定位出發,認爲司法權功能在於裁判已發生個案,並無延伸拘束未來立法之效力;立法者在審慎考量事實與法律情境後,仍得重行制定此一法規範,使聯邦憲法法院有機會依社會秩序變更,重新審視新法,並決定是否修正原解釋所持看法。
法制局報告也引述美國案例,指美國採分散式違憲審查制度,各級法院的個別法官皆得對法律進行違憲審查,但違憲之宣告原則上只有針對個案當事人的效力,若要通案性的宣告法律違憲,須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宣告。
報告主張,憲政機關應以「權力分立及制衡」爲基本原則,不得侵害各該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領域;權力分立下各憲政機關應秉持「憲法機關忠誠」原則進行憲法對話、相互制衡,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本旨;大法官解釋結果應不具憲法位階,亦不能取代現行成文憲法,且無法限制未來國會立法形成自由,具合理之理解應僅系後法優於前法之法理原則。
報告並強調,立法者當遵循者系憲法本身,主動重新立法以體現新民意;違憲審查應注意司法自制及審查密度,充分尊重當屆民意機關立法職權;憲政機關於憲法賦予之職權範圍內享有不受干涉之政治特權,釋憲機關應秉持尊重態度不介入政治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