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槓上立院法制局長 「大法官解釋」相當於憲法位階

立法院法制局近日公佈由局長郭明政領銜的「重複立法作爲憲政對話-論國會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的界限」報告,認爲憲法法庭判決及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不能等同憲法。(中時資料照片)

立法院法制局近日公佈由局長郭明政領銜的「重複立法作爲憲政對話-論國會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的界限」報告,認爲憲法法庭判決及大法官解釋之效力不能等同憲法,無法限制未來國會立法形成自由,司法院8日發佈聲明稿表示「大法官所爲之憲法解釋或裁判,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之效力」

司法院表示,針對立法院法制局「重複立法作爲憲政對話—論國會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的界限」專題報告所提出的研析建議及結論,聲明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第78條規定解釋憲法,並依法組成憲法法庭行使職權,其所爲之解釋與裁判,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相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爲之,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除經釋字第185號解釋闡述甚明,亦於憲法訴訟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司法院指出,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揭示,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責任,爲符合變遷中社會實際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是立法形成之範圍及其固有權限,惟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爲之憲法解釋,司法院表示,大法官所爲之憲法解釋或裁判,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之效力。

司法院認爲,專題報告所提立法機關主動重複立法以體現民意一事,事屬立法機關職權,表示尊重,但憲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系由司法院解釋之。重複立法內容如被認爲與既有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相牴觸,經有權聲請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仍應依其職權審查該法規範之合憲性。至於報告內容提及違憲審查密度及政治問題界限乙事,屬大法官個案審查之審判核心事項,基於尊重審判獨立,司法院未便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