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法制局稱「解釋並不等於憲法」惹議 司法院:具憲法位階效力

司法院今聲明,大法官依據憲法第78條規定解釋憲法,並依法組成憲法法庭行使職權,其所爲之解釋與裁判,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立法院法制局8月4日突端出「重複立法作爲憲政對話—論國會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的界限」專題研究報告,內文聲稱「憲法解釋並不等於憲法」,輿論愕然,引發「國會擴權2.0」爭議。司法院今聲明,大法官依據憲法第78條規定解釋憲法,並依法組成憲法法庭行使職權,其所爲之解釋與裁判,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司法院表示,各機關處理相關事項,應依大法官解釋意旨而行,並有實現判決內容的義務,這在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即有闡釋,另外在憲法訴訟法第38條第1項也明文規定「判決,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

另外,釋字第662號在針對「刑法第41條第2項得易科罰金之數罪,定執行刑逾6月不得易科之規定違憲?」的解釋理由書中,也說明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的立法責任,爲符合變遷中社會實際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範圍及其固有權限,惟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原理,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爲的憲法解釋。

司法院重申,大法官所作的憲法解釋或裁判,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的效力。

而立法院法制局的專題報告,指立法機關主動重複立法以體現民意一事,司法院表示事屬立法院職權,謹表尊重。但依憲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是由司法院解釋。

司法院指出,重複立法內容如被認牴觸既有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經有權聲請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仍應依職權審查該法規範的合憲性(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至於報告內容提及違憲審查密度及政治問題界限,則屬大法官個案審查的「審判核心」事項,基於尊重審判獨立,司法院不便說明。

15名大法官現有7名缺額,國民黨、民衆黨去年聯手修正憲法訴訟法,將憲法法庭評議、暫時處分門檻訂爲10名,宣告違憲必須有9票,賴清德總統提名兩波大法官名單,全遭立法院封殺,憲法法庭自去年10月28日作出憲判字第11號擬製遺產課稅案判決後,就未再產生新判決。

去年的憲判字第11號判決,是源於陳姓男子2017年死亡,妻子和3名小孩拋棄繼承,6歲的私生女成唯一繼承人,女童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告知生父2016年6月將價值3億元的鋼鐵公司股票送給周姓妻子,遺產稅5735萬必須由女童繳納。女童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認爲遺產及贈與稅法有疑義,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判該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部分違憲,2年內修法。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