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國情報告被判違憲 大法官被提名人詹鎮榮:可作合憲性解釋
立院全院委員會14日審查司法院大法官人事案,圖爲大法官被提名人詹鎮榮(左)、民衆黨立委陳昭姿(右)。(摘自國會頻道YT)
立法院14日召開全院委員會,持續審查司法院大法官人事案。民衆黨立委陳昭姿提及去年國會改革修法,憲法法庭判決總統沒有向立院提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但大法官被提名人詹鎮榮認爲,以目前《憲法》規範是沒有義務,但可作合憲性解釋,將「應」解釋成不具有拘束性。
陳昭姿於詢答過程中表示,詹鎮榮回答民衆黨團關於國會改革的問卷時,對於113年憲判字第9號提出不同意見,包括被判違憲的總統到立法院國情報告、官員缺席備詢時得處以罰鍰,以及政府機關、公務員不配合調查委員會之調查得移送監察院等,詹鎮榮認爲可以有合憲性解釋,因此她肯定詹有不同意見的勇氣。
陳昭姿指出,針對總統國情報告,賴清德競選時說「總統有義務到立院做國情報告」,但憲法法庭認爲總統沒有到立院做國情報告的義務。詹鎮榮迴應,以目前《憲法》規範是沒有義務,但總統可以到立法院報告,他的見解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可以做合憲性解釋,把「應」解釋成不具有拘束性。
陳昭姿提及,去年國會改革修法時,若官員無故缺席備詢或故意拒答立委質詢,經院會決議,可處以罰鍰,結果又被憲法法庭判違憲,使這會期出現行政院秘書長龔明鑫缺席委員會、國安會秘書長吳釗燮兩度缺席,但立院卻無法課責缺席官員,質疑官員無法盡政治責任時,立院給予法律制裁有無違憲?
詹鎮榮說,在司法院釋字585號解釋,當初大法官判決是肯認對於不遵守、違反國會調查權與質詢權的官員,是可以行政裁罰的方式,這是確保調查權有效實施的附屬權利。
陳昭姿稱,民進黨在野時非常支持國會要有聽證調查權,去年國會改革修法也賦予立院有調查權,並對於不配合調查委員會調查的政府機關、公務員,可移送監察院,結果也被判違憲。
詹鎮榮認爲,這在憲判第9號解釋理由書,大法官有說明,即使是檢舉,也會造成憲政機關之間的恐怖平衡失衡,他尊重憲判見解,但「我個人認爲這部分其實就是一種檢舉,促使有權機關去發動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