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性平 內政部:地方民代任一性別保障名額擬改爲三分之一
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目前正研擬修正草案,將現行地方民意代表1/4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的規定,改爲1/3任一性別保障原則,盼能持續促進性別平等參政。(內政部提供/遊念育臺北傳真)
內政部13日部務會報安排民政司報告「保障婦女參政權制度興革報告」案,針對目前地方制度法有關地方民代婦女保障名額規定。內政部長劉世芳表示,目前正研擬修正草案,將現行地方民意代表1/4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的規定,改爲1/3任一性別保障原則,盼能持續促進性別平等參政。
內政部說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7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政治中對婦女歧視,並確保婦女在政治享有與男性平等之地位。另外,CEDAW第4次國家報告建議政府應採用立法保障名額,保證所有婦女羣體的代表性。爲了達成性別平等參政目標,內政部刻正檢討地方制度法有關地方民意代表婦女保障名額之規範。
劉世芳表示,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統計,我國2002年迄今女性地方民意代表無論參選比例或當選比例,皆有持續且穩步提升的趨勢。以2022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爲例,女性當選直轄市議員(39.79%)、縣(市)議員(36.02%)、鄉(鎮、市、區)民代表(26.15%)比例,皆創下近20年來新高,而且依婦女保障名額當選的女性持續減少,直轄市及縣(市)議員已從32人減至4人、鄉(鎮、市、區)民代表從86人減至17人。
劉世芳強調,婦女當選名額保障制度在我國民主發展的進程中,提供了女性參與政治的機會,基於性別平等參政理念,有關地方制度法婦女保障名額規定,未來將研議修正爲任一性別保障名額,並提高保障比例,以落實CEDAW公約保障任一性別平等參政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