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手取款未遂 法官仍判2年10月
遊姓男子擔任詐團車手面交時被警方逮捕,雖然該次未實際取得款項,但仍遭判刑2年10個月。(邱立雅攝)
35歲遊姓男子長期擔任詐騙集團車手,並化身多家投資公司經辦人,於全臺收取贓款,今年1月準備面交收款時,遭埋伏警方當場逮捕。新竹地院法官認爲現今詐騙集團橫行,司法判決對詐欺犯罪量刑過輕而長期爲人詬病,從事詐欺成本低廉,使企圖不勞而獲之徒前仆後繼投入,造成人民巨大財產損失,無法輕縱,雖遊男此案爲未遂犯,仍判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可上訴。
郭姓女子去年10月至12月遭詐騙集團遊說,佯稱可交付資金予勤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操獲利而信以爲真,分次交付576萬9500元,事後郭女察覺受騙報警,今年1月間配合警方佯稱可交付50萬元款項約出遊男。
遊男當天帶着假工作證前往約定時間地點取款,在接下郭女交付50萬元玩具鈔及5000元真鈔時,埋伏員警立刻現身逮捕遊男。遊男否認郭女之前遭騙576萬多元由他經手,經檢察官檢視其與詐團上游對話,也未發現此犯罪證據,此部分不起訴處分。
但法官認爲遊男正值青年、有工作經驗,對以現金方式經手來路不明款項,應提高警覺,竟舍此不爲,並加入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取款車手,向被害人收取詐欺贓款以製造金流斷點,幸被害人配合警方誘捕而將被告當場逮捕。
法官認爲,車手是詐欺犯罪組織得以獲取詐欺所得不可欠缺重要角色,縱屬此案屬未遂階段,仍無需輕縱被告,依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遊男有期徒刑2年10個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