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手取款雖然未遂 法官不輕縱判刑2年10個月

遊男擔任詐團車手面交時被警方逮捕,雖然該次未實際取得款項,但仍遭判關2年10個月。(邱立雅攝)

遊姓詐騙集團車手收款經驗豐富,化身多家投資公司經辦人,向被害人收取贓款,行蹤遍及高雄、嘉義、彰化、新北,並將現金放置停車場左、右輪旁製造斷點,今年1月準備收取款項時,遭埋伏警方逮捕而未遂。新竹地院法官認爲現今詐騙集團橫行,司法判決對於詐欺犯罪量刑過輕長期爲人所詬病,從事詐欺成本低廉,使企圖不勞而獲之徒前仆後繼投入,造成我國人民巨大財產上損失,無法輕縱,判處遊男有期徒刑2年10個月。

郭姓被害人遭詐騙集團遊說,佯稱可交付資金予勤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操獲利,郭女信以爲真,去年10月到12月之間,分次交付576萬9500元給詐欺集團,事後郭女察覺受騙報警處理,配合警方佯稱可交付50萬元款項。

當天遊男帶着假工作證前往約定時間地點取款,在接手郭女交付的50萬元玩具鈔及5000元真鈔時,現場埋伏警方一舉將遊男逮捕,並扣得智慧型手機1、勤誠投資公司工作證及收據各1張等物,遊男因此未取得詐欺款項。

遊男被逮後,否認郭女之前遭騙的576萬9500元由他經手,經檢察官檢視遊男與詐團上游對話,也未發現此犯罪證據,因此此部分不起訴。

法官認爲遊男正值青年、有工作經驗,應知我國詐欺集團盛行,對於以現金方式經手來路不明款項,應提高警覺,竟舍此不爲,加入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擔任取款車手,向被害人收取詐欺贓款以製造金流斷點,試圖加劇檢警機關查緝詐欺集團上游之難度,幸因本案系由告訴人配合警方誘捕而將被告當場逮捕而未既遂。

法官認爲,遊男雖擔任詐團聽命附從之地位,但其所從事面交車手工作是詐欺犯罪組織得以獲取詐欺所得不可欠缺之重要角色,尚難認參與情節輕微,且詐騙集團橫行傷害國人財產,此趨勢實非妥適,本案縱屬未遂階段,被告仍無需輕縱等一切情狀,依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2年1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