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越南進口水泥反傾銷調查 財部不臨時課稅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14條及第16條規定,財政部應於傾銷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60日內完成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將移請經濟部於40日內作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財政部於接獲經濟部最後認定有無損害我國產業之通知翌日起10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有損害)或結案(無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