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所踢鐵板!法官認證「車禍與酒駕無關」 機車牌免扣了

臺北市一名郭姓男子去年11月騎車與人發生車禍,酒測值0.20毫克超標遭開單,不僅被吊扣駕照,連馬姓友人的機車牌照也被扣。(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臺北市一名郭姓男子去年11月騎車與人發生車禍,酒測值0.20毫克超標遭開單,不僅被吊扣駕照,連馬姓友人的機車牌照也被扣。兩人不服提告,臺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近日大逆轉,法官認定「車禍與酒駕無因果關係」,更狠打臉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處罰對象搞錯了」,判決撤銷原處分,機車牌照即刻發還,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郭男騎車行經臺北市興隆路二段時,與另輛機車發生碰撞,雙方均受傷送醫。警方到場處理時,聞到郭男身上散發酒氣,經檢測酒測值達0.20mg/L,依公共危險罪現行犯送辦。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隨後對郭男開罰1萬5000元、吊扣駕照2年,並對車主馬男吊扣機車牌照2年。

但法官勘驗警方密錄器發現關鍵破綻!員警到場時先問「有沒有喝酒」,郭男起初否認,後來才坦承「下午2點有喝」。警方雖按程序告知拒測後果,並確認飲酒結束已逾15分鐘後實施酒測,但法官認定「員警聞到酒味、當事人自承飲酒」已符合酒測要件,程序並無違法。

法官調查發現,這起車禍的真正原因,是對方騎士違規從內側車道直接右轉,郭男根本閃避不及。更關鍵的是,郭男通過警方「同心圓測試」,臺北地檢署也認定未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予以不起訴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早有統一見解,吊扣牌照只能罰「駕駛人」不能罰「車主」,馬男只是出借機車的朋友,竟也被連坐開罰,根本於法無據。最後法官諭知訴訟費300元由裁決所負擔,另須賠償原告300元,等於被法院「連賞兩耳光」。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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