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驗車卻被註銷牌照! 法官揪裁決所「罰錯條款」
臺北一名蘇姓車主因機車後方反光標誌不符規定遭檢舉,被要求臨時檢驗,他雖按時驗車卻不合格,事後未覆驗竟遭開罰1200元並註銷牌照。(示意圖/簡銘住攝)
臺北一名蘇姓車主因機車後方反光標誌不符規定遭檢舉,被要求臨時檢驗,他雖按時驗車卻不合格,事後未覆驗竟遭開罰1200元並註銷牌照。蘇男氣炸提告,臺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定,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用錯法條」,直接打臉撤銷處分,還判決裁決所要賠償車主300元訴訟費,全案可上訴。
這起爭議發生在113年8月,蘇男的機車被民衆檢舉「後方反光標誌不符規定」,臺北市區監理所通知他須在8月19日前完成臨檢。蘇男乖乖在8月16日前往驗車,但因車輛不合格,監理站要求改善後覆驗。
然而,蘇男主張,監理站「當場沒告知要覆驗」,事後也沒收到通知,導致他錯過期限,9月17日竟收到舉發單,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第1項開罰1200元,甚至從今年3月20日起註銷牌照。他不滿提告,怒批:「我明明有去驗車,憑什麼罰我?」
臺北地院審理後發現關鍵問題,北市裁決所「罰錯條款」!法官指出,此案應適用《道交條例》第17條第2項「檢驗不合格未覆驗」,而非第1項「未依限期檢驗」。
法官強調,蘇男已按時驗車,只是不合格又沒覆驗,依法只能依第17條第2項處理,最重是「吊扣牌照」,而非第1項的「罰款+註銷牌照」。裁決所搞混法條,導致處分違法,因此判決撤銷罰單,並由裁決所負擔300元訴訟費。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