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騎電動滑板車被攔檢超標 法院認證酒駕無誤

高雄地院合議庭查覈滑板車規格後認爲,若發生交通事故,亦可能導致一定程度的傷亡,認定公共危險罪成立。(資料照片)

高雄莊姓男子今年1月23日晚間飲酒後,騎乘電動滑板車行經鼓山區裕誠路,遭警方攔查酒測,呼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48毫克,依公共危險罪送辦。莊男辯稱電動滑板車非動力交通工具,應不適用刑責,但高雄地院合議庭認定該車具電動馬達推進力與一定速度,判處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莊男當天凌晨0時許從鼓山區某酒館離開,0時47分許騎電動滑板車行經裕誠路時,遭警方攔查。警方發現他渾身酒氣,要求酒測後確認呼氣酒測值達0.48毫克,依法將他依公共危險罪移送起訴。

簡易庭審理時,莊男主張電動滑板車爲低速個人行動器具,並非《刑法》公共危險罪條文所稱之「動力交通工具」,不應負刑責。法院認爲,該滑板車由電動馬達推進,與腳踏車等人力交通工具性質不同,足以構成社會危險,當庭判處2月徒刑。

莊男不服提起上訴,重申電動滑板車最高時速僅25公里,常行駛於人行道與慢車道,車體結構簡單、防護力低,碰撞造成的危害有限,應屬於個人代步工具。

合議庭查覈滑板車規格後認爲,該車最大載重可達120公斤,時速亦達25公里,已明顯高於人力交通工具,且若發生交通事故,亦可能導致一定程度的傷亡,駁回莊男主張,維持原審見解,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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