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駛電動三輪車算酒駕嗎?
“我騎的是電動三輪車,又不是開汽車,喝了點酒怎麼就成危險駕駛了?”面對判決結果,被告人韓某不解。8月12日,蘭州新區法院公佈一起醉酒駕駛電動三輪車案件的判決結果,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韓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2024年9月19日傍晚,韓某酒後駕駛無牌號電動三輪摩托車,在行駛途中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驗鑑定,韓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306.25mg/100ml,屬於嚴重醉酒駕駛。韓某持有C1駕駛證,無駕駛三輪摩托車的資格,駕駛的電動三輪車未登記上牌。
公訴機關指控,韓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涉嫌危險駕駛罪。庭審中,韓某辯稱所駕電動車不是機動車,不構成犯罪。
法院審理查明,韓某所駕景田牌電動正三輪摩托車,在技術參數上超出非機動車標準,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類型》定義,結合甘肅省公安廳、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的相關答覆,明確此類三個及以上車輪的電動車屬於機動車。最終,法院認爲韓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爲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鑑於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判處韓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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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超出以下任一標準,則可能被認定爲機動車範疇:1.最高車速不超過25km/h;2.整車質量(含電池)不超過55kg;3.電機功率不超過400W;4.必須具備腳踏騎行功能;5.電池電壓不超過48V。此外,電動輕便摩托車(車速≤50km/h)與電動摩托車(車速>50km/h),同樣屬於機動車,需遵守機動車相關法規。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
責任編輯:王旭偉
來源: 蘭州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