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中酒精含量超醉駕標準3倍!男子醉駕電動三輪車被判危險駕駛罪,拘役3個月

近日,蘭州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醉酒駕駛電動三輪車案件,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韓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據蘭州新區人民法院消息,2024年9月19日傍晚,韓某飲酒後駕駛無牌號電動三輪摩托車行駛途中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檢驗鑑定,韓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306.25mg/100ml,屬於嚴重醉酒駕駛。且韓某持有C1駕駛證,無駕駛三輪摩托車的資格,駕駛的電動三輪車未登記上牌。

根據法律規定,我國現行標準爲,20-80mg/100ml屬於飲酒駕車;大於等於80mg/100ml的屬於醉酒駕車。

公訴機關指控,韓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涉嫌危險駕駛罪。庭審中,韓某辯稱所駕電動車不是機動車,不構成犯罪;其辯護人也提出,涉案電動車不宜認定爲刑法意義上的機動車,且無證據證明其參數。

法院審理查明,韓某所駕景田牌電動正三輪摩托車,在技術參數上超出非機動車標準,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機動車類型》定義,結合甘肅省公安廳、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的相關答覆,明確此類三個及以上車輪的電動車屬於機動車,無需額外鑑定。此外,有證人證言、現場視頻及照片等證據,能證明韓某醉酒無駕駛資格駕駛無牌證三輪電動車的事實。

最終,法院認爲韓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爲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鑑於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判處韓某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紅星新聞記者 湯小均

(來源:紅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