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酒駕被查 “醉”上加罪
錯誤的認知、僥倖的心理,許多違法駕駛人就是這麼落網的。交警反覆強調:“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但仍有人以身試法,在第一次因酒駕被處罰後,再次酒後駕車上路。
近日,尋甸縣公安局羊街派出所組織警力在轄區道路開展交通違法行爲查處。對一輛小型轎車進行例行檢查時,民警發現駕駛人張某身上散發酒氣,隨即對其進行酒精呼氣式檢測,結果顯示爲60mg/100m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經進一步覈查,民警發現張某於2022年8月16日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查處。由此,張某構成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爲。目前,張某因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交警提醒
只要有一次酒後駕駛處罰記錄,之後不管過了多久,再次被查獲飲酒駕駛都屬於“二次酒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爲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請勿酒駕。
記者 查小高 朱鵬 郭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