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駕逃逸後再次飲酒,“醉”加一等

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顧彬 記者 嚴君臣)男子酒駕肇事後逃逸回家,在家中再次飲酒妄圖混淆視聽,既然無法認定開車時的酒精含量,他最終會逃脫罪責還是“醉”上加罪?3月19日,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李某酒後開車到一個路口時,追尾了王某的小轎車。事故發生後,李某將車停放在路口,等待王某並撥打其微信電話,但這時王某正忙着報警,沒和李某通話,李某隨即逃離現場。

回家後,李某再次故意飲酒,企圖逃避責任。當晚民警至李某家中將其抓獲,並查獲一袋啤酒,其中包含四聽未開啤酒及兩個空酒罐。經鑑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193.1mg/100mL。

到案後,李某向民警辯解自己回家後再次喝酒是因爲心情不好。庭審時,李某對自己酒駕後肇事逃逸的行爲供認不諱。法院經審理認爲,李某酒後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血液酒精含量可以作爲對其定罪量刑的依據,遂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九千元。

法官說法:酒駕後爲逃避處罰故意再次飲酒的,酒精含量鑑定結果仍可作爲定罪量刑依據。

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四條第四款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或者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測或者提取血液樣本前故意飲酒的,可以以查獲後血液酒精含量鑑定意見作爲認定其醉酒的依據。雖然這種嫌疑人在酒駕時的實際醉酒程度可能並沒有那麼高,但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根據二次飲酒後的鑑定結果定罪量刑,由嫌疑人承擔因其逃避處罰而產生的不利後果。

本案中,李某承認駕車前喝酒的事實,且有飯店員工證言及事故受害人陳述予以佐證。李某肇事逃逸和再次飲酒的行爲具有時間上的延續性和犯意上的一致性,故而仍需自擔其果。如果其回家後不再飲酒,可能刑期沒有那麼重甚至達不到追訴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