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口:酒後駕駛危害大!

案例一

2025年6月18日23時許,交口縣交警大隊溫泉中隊聯合桃紅坡中隊在雙池鎮龍譚街街開展查處酒駕行動,查獲趙某酒後駕駛晉J***9的小型轎車,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其體內乙醇含量爲60mg/100ml,達到飲酒駕駛的標準。經公安網查詢得知當事人趙某某於2022年1月10日因酒後駕車被交口縣交警大隊處罰過,系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例二

2025年6月19日0時許,交口縣交警大隊溫泉中隊聯合桃紅坡中隊在雙池鎮欣榮街開展查處酒駕行動,查獲楊某某酒後無證駕駛晉J***5的小型轎車,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其體內乙醇含量爲104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的標準。並將駕駛員楊某某帶至交口縣宏康醫院抽血,並委託山西省平遙司法鑑定中心對其血液進行酒精含量檢測,檢測結果爲104.85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的標準,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例三

2025年6月25日0時許,交口縣交警大隊溫泉中隊聯合桃紅坡中隊在交口縣溫泉鄉街道開展查處酒駕行動,查獲駕駛員郭某某酒後駕駛晉A****8小型普通客車,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其體內乙醇含量爲27mg/100ml,達到飲酒駕駛的標準,經公安網查詢得知當事人郭某某於2021年5月10日因酒後駕車被臨汾市蒲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處罰過,此次違法行爲屬於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案例四

2025年6月25日0時許,交口縣交警大隊溫泉中隊聯合桃紅坡中隊在交口縣溫泉鄉街道開展查處酒駕行動,查獲駕駛員胡某某酒後駕駛晉A****0小型轎車,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測試,其體內乙醇含量爲23mg/100ml,達到飲酒駕駛的標準,民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的規定依法對駕駛員胡某某進行處罰。(交口縣交警大隊溫泉中隊)